作者cashking (保诚奖金猎人)
看板Bank_Service
标题[问题] 请教各位达人
时间Wed Jul 2 22:15:25 2008
今天一件事情跟主管们讨论不休
关於银行法12条之一
因为总行来了一个函要借、保人盖章修改过去的借据
问题点在於
主管们认为
A-借款人 B-担保物提供人(此担保为足额担保)
若是A办理借款 则B就必须徵提为连带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
我的看法是
银行法12条-1重点在於足额不足额
^^^^^^^^^^
而不是担保物谁提供的
^^^^^^^^^^^^^^
就算是上列情形 最多也只能徵提B为一般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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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反覆看了法条之後
唯一的想法 可是主管们不认同
请问是否我真的错了 还是有地方没注意到
(这是一个小授管对抗1副理2襄理的战争,感觉好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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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业银行东势分行○PTT前保险版版主○曾晏洲 0928-176179
●相关金融证照●
人身保险业务员 投资型保险 证券业务员 信托业务员
投信投顾法规 初阶授信 银行内控 期货业务员
理财规划人员 产险业务员 国贸业务丙级 委外债权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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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4.105.183
1F:推 seesony:12条-1重点在於资金用途如果是个人理财足额担保也可徵连保 07/06 13:33
2F:→ seesony:再足额担保情况下无自用住宅购屋贷款除非A无法负担 07/06 13:35
3F:→ seesony:贷款支出以及生活支出时才能徵提一般保证人 07/06 13:35
4F:→ seesony:在内文来看,除非B只担任担保物提供人,不然都会徵提为连保 07/06 13:36
5F:推 seesony:12条-1最主要是规范自用住宅放款以及消费性贷款 07/06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