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ura0123 (樱花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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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350万存款被盗领 妇人怒斥银行
时间Sun Jul 1 21:08:10 2007
我国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银行若有补充规定应注明於相关文件中
否则法律无规定,应依习惯,法理
一般大众的认知,开户应该还是带本人姓名的印监吧
不过习惯,法理的认定还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所以提出这个意见给大家看看就好
※ 引述《firmament (风...)》之铭言:
: 名字不同的问题
: 若以法务的角度来说是无法可循的
: 只是银行以私法自治的原则 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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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207.158
1F:推 kutkin:帝王条款--私法自治原则..... 07/01 22:59
2F:→ kutkin:只要双方合意 不违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即可 07/01 23:00
3F:推 kutkin:银行可以拒绝 07/01 23:03
4F:→ kutkin:但是银行同意 存户也签名 那就算数了 07/01 23:03
5F:推 sakura0123:双方合意的东西要载名於契约文件中才有效 07/02 12:16
6F:→ sakura0123:否则应依法律,习惯,法理的顺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07/0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