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uan (z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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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财务业务显着恶化银行 可强制停业
时间Wed Mar 7 11:01:18 200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05/5/b5mg.html
更新日期:2007/03/05 12:51(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
立法院三读通过银行法部分第62条修正案,银行因财业务状况显着恶化,不能支付债务
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主管机关「应」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行政院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如果是「得」勒令停业较有弹性,修正为「应」即有
强制性。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银行法部分第62条条文修正案,银行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不
能支付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主管机关应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停止一部业务
、派员监管或接管、或为其他必要的处置。
原条文规定,银行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
时,主管机关「得」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业务、派员监管或接管等处置。
另外,立法院三读通过银行法第64条条文,银行亏损超过资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
应於「3个月」内命令亏损银行限期补足资本,逾期未补足资本,中央主管机关应派员接
管或勒令停业。现行条文并未规定主管机关应在多久期限内限期亏损银行补足资本。
张秀莲表示,限期亏损银行补足资本的限期是多久,视个案而定,并不须另定办法或实施
要点,只须行政函令。
召集朝野协商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纪珠(不分区)表示,银行应在多久期限内补足
资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视银行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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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ura:骗人的把戏 03/0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