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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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羽球拍击伤球友 男遭判5个月
时间Sat Apr 23 18:51:32 2011
判决书上网了,台北地方法院 99 易 2233 号。
整理一下,事发经过大概是这样:
吕站左前发小球,黄不是站後排中间,而是站在整面场地的右後方,
对手回高球到吕身後的中场或中後场,距离吕和黄都是 3 到 4 步的距离,
吕後退想接球,黄也跑向左前方要用反拍接,结果就砰。
判决认为黄有过失的理由则是因为黄在後排,视野比较广阔,
应该有机会避免伤害的发生。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9年度易字第2323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黄宏欣
选任辩护人 陈欣怡律师
李育禹律师
上列被告因过失伤害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9年度侦字第16
826 号),本院判决处刑如下:
主 文
黄宏欣过失伤害人,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黄宏欣於民国99年5 月18日20时许,在台北县新店市○○路
之安康中学体育馆内,与吕湘婷、赵士威、陈延源练习双打
式羽毛球,分别由黄宏欣、吕湘婷同组与赵士威、陈延源同
组搭档对打,黄宏欣与吕湘婷同组搭档练习双打式羽毛球,
本应注意敌方对手(赵士威、陈延源)及友方队友(吕湘婷
)走位情形,随时注意前方状况,於挥拍及跑位时应注意安
全,以避免挥拍伤及他人,而依当时情形,其身处该半场之
後排位置,视线较为宽广,又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於吕湘婷调小球至对场,对场赵士威将球打高回击回来
,黄宏欣为了接球,趋往左前挥拍击球时,未注意到左前方
之同场同组队友吕湘婷,亦欲往後退接球,因而黄宏欣以羽
毛球反拍击中欲往後退接球、转头过来吕湘婷之右眼,致吕
湘婷受有右眼外伤性前房及玻璃体出血、右眼角糜烂之伤害
(右眼视力矫正後为0.7)。
二、案经吕湘婷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为台北县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後
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第376 条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96年7 月4 日修正
公布之刑事诉讼法第284 条之1 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黄宏
欣涉犯刑法第284 条第1 项过失伤害罪,最重本刑为有期徒
刑3 年以下,则其所犯为刑事诉讼法第376 条第1 款所列之
罪,揆诸上开规定,本案第一审无庸行合议审判,合先叙明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
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定有明文
。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录文书、
证明文书、从事业务之人於业务上或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
之纪录文书、证明文书,得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
4 第1 款、第2 款分别亦有明定。查卷附告诉人吕湘婷国立
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下称台大医院〉诊断证明书、病
历,国防医学院三军总医院〈下称三军总医院〉、景馨眼科
诊所、王新亚眼科诊所之病历、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
局保险对象门诊就医纪录明细表等文书,均系负责诊断伤势
、照顾之医护人员,中央健康保险局负责该业务之公务员,
依其所见闻、职务上获悉而为之纪录文书,核其本质,虽系
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书面陈述,惟因系从事业务之医师
、护士於医疗业务、中央健康保险局从事公务所制作之纪录
文书,且无显不可信之情况,揆以前揭规定,得为证据。
三、除前揭病历、就医纪录明细表外,被告黄宏欣及辩护人对於
公诉人所提之证据资料,及以下本院作为判断依据之各项证
据资料,均同意或不争执其证据能力(见本院卷第63页),
本院审酌该等言词供述及书面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均无
不宜作为证据之情事,依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5 规定,均
得作为证据。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虽就上揭时地,其与告诉人、友人赵士威、陈延源
练习双打式羽毛球,期间有挥拍击中吕湘婷右眼等事实,固
不否认,惟矢口否认有何过失伤害犯行,辩称:我没有过失
云云。被告辩护人则辩以:被告就告诉人所受伤害部分并无
过失,而纵令被告行为有过失,惟本案为运动伤害,为法所
容许行为,社会上可容许风险,在告诉人同意参加之际,视
为得被害人承诺之伤害行为,有阻却违法事由,不具可归责
性等语。然查:
(一)、告诉人吕湘婷於本院审理时以证人身份具结证称:当天我
与被告是第一次搭配打双打羽毛球,当时是随机搭派的,
看场上谁有空、谁想要打球就上去打,被告当时站在我的
右後方,我则站在球场的左前方,我以吊小球方式打球过
去对场,对场的人要把球打过来,时间差不多1 、2 秒,
我眼睛看着球,头部往右後方看,往後差不多2 步要以正
手拍去接球,我眼睛有瞥一下,被告在我右後方4 、5 步
远的地方,我眼睛余光有看到被告也往左侧边跑过来我的
後方,我直觉被告也会来救球,但是应该没有跑那麽快,
後来我要闪被告,收手的时候,往右後方转身时,就被被
告以反手拍挥打击中我的右眼。根据我的经验,当时对场
将球回击过来应该是由我来接比较妥当,因为我有瞥到被
告在我右後方,球的落点离我比较近,应该由我来接球等
语(见本院卷第187 至191 页)。
(二)、复佐以证人赵士威即当日与被告、告诉人打双打式羽毛球
身处对场之友人结称:当时我站在对面的场,对於被告与
告诉人跑位的位置都很清楚,当时告诉人站在对场前排位
置,是发小球打过来我们这边,我是接这颗球的人,我把
球打到对场的後方,这个球不是很快,但是够高,形成告
诉人要往後退、被告要往左跑才能接到的球,这个球离告
诉人3 、4 步,而後退的步伐会比较小步,所以这个球除
非告诉人退得够快、跳得够高才接得到,被告离这颗球的
落点也是3 、4 步远,告诉人当时可能看没有办法接,应
该有往左边回头的动作,所以被告以反拍挥击打到告诉人
。不过告诉人往後退的行为,当然没有违反我们打羽毛球
之经验,但是有没有办法打到球,则是技术的问题,被告
趋前打球也没有违反经验法则,告诉人当时在往後退的时
候,右手有高举球拍,但是要打的时候,因为打不到,所
以又放下来,这时被告趋前,告诉人有回头的动作,所以
被告打到告诉人,我认为当时的球应该是由後排的被告来
打比较适当。打球的时候两个人应该要有默契,但是被告
、告诉人球龄不深,对於球的处理不是很细腻,都会去抢
回击的球,就是因为两个人去打这颗球才会造成本案。至
於被告有没有能力去注意告诉人的位置,我没有办法判断
,要看被告个人,当时被告眼睛注意球,很靠近的时候才
注意到告诉人,而打球应该要以余光注意队友的状况,但
是球龄跟经验会影响,可能无法注意其他部分等语(见本
院卷第191 页背面至195 页)、证人陈延源即当日与被告
、告诉人打双打式羽毛球身处对场之友人结证:当天赵士
威把球打过去时,被告是要以反手拍回击,告诉人後退打
球,被告打到告诉人,当时我们是在打友谊赛,打过去的
球当然是要打他们2 个都不好处理的地方,这个球他们2
个人都可以去打,但是2 个人都不好处理,我们打球都是
打在模糊的地带让对场的人不好处理,我们才可以得分,
而他们是第1 次搭档,没有默契,所以处理得不好,我没
有办法判断当时球的落点位置,我只能记得方向是在蛮角
落的地方,至於确切会落在哪里,我不知道,不过他们两
个距离球落地的角落,应该距离差不多等语(见本院卷第
19 5至191 页)。
(三)、再衡酌前揭证人於作证时均以球场平面图1 纸为据,证称
当时球、被告、告诉人所在位置(见本院卷第12页),告
诉人所称当时自己、被告所站位置(即该图上以圆形图示
所示)、球之落点位置(即该图以三角形图示所示),与
证人赵士威、陈延源证称提及各该位置,均有出入(证人
赵士威所称被告、告诉人所站位置系以星形图示表示;证
人陈延源所称被告、告诉人所站位置系以原形实心图示表
示),故其等证言恐因当天自身所站位置致有视差差距,
或因时间久远而有记忆模糊情形,是被告、告诉人当日在
球场上所站之确切位置,难由上揭证人、该平面图所示情
形得悉。惟依前揭证人证述情节,可资确认者为告诉人、
被告彼时所站之方位、方向,告诉人应系站在该半面球场
靠近左发球区前排位置,被告身处右发球区後排位置,至
为明确。而由前揭证述情节,可知对场之证人赵士威发过
来球之落点位置,距离被告、告诉人相当,对被告、告诉
人而言,均属难以处理之球,告诉人须往後退始接得到球
,被告则须由右发球区趋前至左发球区始接得到球,无法
遽认此球必然应由被告或告诉人为处理,始称正确,端赖
同组队员默契而定,本案被告与告诉人为同处一个羽毛球
场半场之队友,除应注意对场敌队对手情形,羽毛球之位
置,尚应随时注意自身半场上队友之状况,倘遇到回击之
球系属於自身队友、自己均难以处理之球,理应眼观四面
、或以余光注意队友走位情形,判断该球究由队友处理,
或由自己处理,可避免场上推挤挥击伤害,再审酌羽毛球
之半场场地并非宽广至眼睛余光无法扫射注意之处所,被
告与告诉人既同时身处该同一半场搭档打球,告诉人称伊
於身处前排打球、往後接球之际,犹仍以眼睛余光得悉被
告趋前情形,被告身处後排,眼睛余光对於身前之事物(
即身处被告左前方之告诉人)理应更宽广、清楚,自无法
谓其於趋左往前接球时未看到告诉人有往後接球等节,诿
为不知,被告理应注意却疏未注意此节,执反拍挥击告诉
人,应有过失甚明,被告与辩护人所称无过失云云,并非
可采。
(四)、此外,告诉人因被告挥拍击中行为,致受有右眼外伤性前
房及玻璃体出血、右眼角糜烂之伤害(右眼视力矫正後为
0.7 ),亦有台大医院99年5 月19日诊字第0990597340号
、99年5 月29日诊字第0990501086号诊断证明书、台大医
院病历、三军总医院病历各1 份存卷可考(见侦卷第11、
12页、本院卷第69至134 、136 至140 页),可信为真实
。至辩护人辩称告诉人先前恐有其他眼疾始致本案如此伤
害,及告诉人受伤之际,戴有硬式隐形眼镜,遭受挥击後
隐形眼镜破裂造成角膜受伤,攸关本案因果关系之认定云
云,然查,告诉人於93至98年间至王新亚眼科、三军总医
院、景馨眼科诊所所为就医诊治行为,仅为右下眼睑麦粒
肿疼痛、慢性结膜炎、眼睛疼痛情形,有王新亚眼科诊疗
记录、三军总医院门诊病历、景馨眼科诊所病历表各1 份
在卷可考(见本院卷第177 、179 至182 、173 页之2 )
,此等情形均与本案所受之玻璃体出血等伤害有别,自无
法因先前就医行为遽认本案所受伤害为先前故疾所致,与
先前就诊情形有何关联。而告诉人彼时戴着硬式隐形眼镜
遭羽毛球拍挥击致伤,虽可能因镜片破裂造成角膜(上皮
)刮伤,然此刮伤一般仅为角膜表面受损,很少导致严重
视力受损,故此种眼球内部(如眼内出血)情形,理论上
不因配戴硬式隐形眼镜所致,亦有台大医院100 年3 月7
日校附医秘字第1000001270号函覆意见可资参照(见本院
卷第184 页)。是以,本案告诉人所受之右眼外伤性前房
及玻璃体出血、右眼角糜烂,致视力严重减损,右眼矫正
视力始恢复为0.7 之伤害,应系遭受被告挥击行为所致甚
明,被告辩护人前揭辩词,均属推测,缺乏实证相佐,无
从采信。故本案告诉人所受伤害,为被告伤害行为所致,
期间存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明确,可资认定。
(五)、至被告辩护人辩称本案为运动伤害,为社会上可容许风险
,告诉人於同意参加之际,应视为得被害人承诺之伤害行
为,有阻却违法事由,不具可归责性云云。又所谓信赖原
则,应系指任一参与运动之人并无必须预见其他参与者违
规或不安全行为,以防止事故发生之注意义务;如信赖他
人因规则将为一定行为,而采取相对应之适当措置时,即
可认已尽其注意义务。然於有充分余裕得以回避事故之发
生者,既尚能在於己无损之情况下,采取适当举措以避免
损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及其他财产利益,基於社会相当性
之考量,即有防免事故发生之注意义务。而一般社会上从
事竞技、运动之人,确实可能因运动者本身、其他从事运
动之人、场地等因素,伴随程度不一之危险存在,而在合
理之范围内,应系从事该项运动所应容忍、承担之风险。
经查,本案被告、告诉人进行双打式羽毛球,彼时告诉人
站於前排;被告站於後排,伤害发生之时,系因告诉人认
为对场打过来球之落点位置离己较近,因而手执球拍,眼
睛注视球、後退,後来为了闪躲被告,於收手时往右後方
转身,此转身动作虽增加了遭受被告以反手拍挥击告诉人
右眼之风险,然并无告诉人侵入被告防守领域情形,无法
称告诉人有何违反运动规则情形,况被告身处後排,眼睛
所目击视线显较前排之告诉人宽广,更有能力於挥拍前注
意队友情形,有充分余裕得采取措施回避伤害发生,自有
防免事故发生之注意义务。而一般人参与羽毛球双打运动
,可以预见之运动伤害应系运动扭伤、拉伤,或是遭受羽
球撞击之撞伤等伤害,属皮肉外伤居多,应无法想像参加
此项运动,将遭同半场队友以羽毛球拍用力反击挥击致眼
睛内部玻璃体变形、出血伤害情形之可能,是无法遽认告
诉人於赛前已认识该运动可能导致眼睛内部玻璃体出血之
危险性,而谓告诉人有同意或承诺此行为对身体所产生之
危害,故本案与前揭容许风险、信赖原则有别,亦无得被
害人承诺,被告之伤害行为仍具有违法性、可归责性,被
告辩护人前揭辩解,显有误解,洵非可采。
(六)、综上各节,被告、辩护人前开辩词,均不足采信,本件事
证明确,被告所为过失伤害之犯行,可堪认定,应依法论
科。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84 条第1 项过失伤害罪。爰审酌
被告与告诉人同处一个羽毛球半场,搭档进行双打式羽毛球
,理应以眼睛余光注意同队队友状况,倘遇自身与队友均难
以处理之球,更应谨慎挥拍,避免伤及队友,竟疏未注意,
贸然挥拍致告诉人受有上揭伤害,告诉人所受伤害情形非轻
,造成日常生活相当不便,其後将衍生相关手术,又被告犯
後否认犯行,难认具有悔意,犯罪後态度不佳,惟审酌被告
并无前科纪录,素行尚称良好,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
录表1 份在卷可考,及被告为大学毕业,现从事教职,家庭
状况小康之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告诉人所受损害程度,被
告迄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84 条之1 、第299 条第1 项前段
,刑法284 条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
1 第1 项、第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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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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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dreamsky007 :不过...放掉这球比较正常,尤其後场的看得到前方情况! 04/23 23:29
11F:→ hippotsai :我觉得後场那位在队友发球时的站位可能有问题 04/23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