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oume (台南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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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对付臭嘴小白之方法
时间Mon Jan 21 01:36:42 2008
应观众要求,特po如何对付骂脏话之网路小白方法
案例不是全民打棒球,而是我之前玩的卡巴拉岛,不过全民应可比照办理
首先,进入各球室後,手指头要随时准备按照相键,如果对方有骂脏话,
啥是脏话自行认定,自己真的无法忍受的话再拍...
他之前好像骂我
....x你凉,打怪是不会看,糙机Y.....
发现是骂自己的脏话时,立刻予以拍照存证,照片需清晰ID可确认,
时间要明确
我假设如果在全民被告
如果是1对1房,可依毁谤罪提告
多对多好像可以告公然侮辱罪??也可以告毁谤
我之前是用毁谤罪理由提告,
先向最近之警局报案,取得三联单,当初警察本说这种小事要告吗?
我立刻表明我的法学常识,警察无权认定案件轻重,只有法官检察官
才能认定,报案只是一种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至於如果告错,
我本要自负诬告之刑责,请警察不必多言,....他就受理了.
持报案3联单影本及照相资料向游戏公司取得ID之注册资料,
如果注册资料是假的比较麻烦,要追查ip,不过应该还是找的到人,
很幸运的,被我告的人注册资料是真的
找到人後,看他注册资料有啥,他填写EMAIL,故我直接以email沟通,
请求道歉,如不道歉将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对方以为我在装孝为,
又没有证据...又回信写了一堆啦啦啦,好像我不会告他
那我就直接向我所在地之侵权行为地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先提出毁谤罪
之告诉,告诉状写一写寄地检收发就可以了,不用怕告,本来法院开那麽
大间就是要让我们告滴!!!
本来按法律规定应向被告所在地之高雄地院提告,不过我当初不知他
住高雄,先提告再说,反正如果提告之检察署错误,反正还在侦查中,
案件会移交高雄地检.
不过犯罪嫌疑人接到检察署传票,就直接打手机来请求和解,我就约在台南
某地X当劳谈和解,他父母陪同,一直道歉,我看他好像未满19岁之高中生,
就直接提出1000元和解,如果是成年人我至少要一万,并接受口头和解,
不过因为已收到传票,他还是要跑一趟嘉义地检(周五开庭,他应该是请假
来的),我当庭向检察官撤回告诉,开庭不到10分钟,不过他被检察官念了
几句.不过他应该有前案纪录了(注意...不是前科纪录欧!)
提告注意事项
1.你本身要很闲,因为你也要跑法院
2.未满14岁之行为人,告刑事会被不起诉,只能告民事,连他爸妈一起告,
请求民法第187条之连带赔偿,让贪嘴骂人的小朋友哭着回去找妈妈
3.如果能先要求对方道歉,就先要求他道歉,如果对方真的执迷不悔,
再告他
4.本文不要转到卡巴拉岛及生活法律,谢谢,我刚从哪边过来滴.
补充:覆推文内疑问
1.告到家里有背景的怎办?
一样法办,反正你手头有证据,真的被搓圆仔汤,应该也有很多钱拿,
如果被暴力威胁,刚好可以请苹果乱报,如果纵容相关人等,反而会更嚣张,
在台湾,总统女婿都被告了,还怕啥.
2.处有期徒刑或罚金可以自己决定或依判决?
依司法判决,法条内为法定量刑范围,地方法院法官依相关证据确定被告
有罪後,除有减轻加重事由,量刑不得逾越此范围,通称罪刑法定主义.
本案只尚在地检署侦查阶段,根本尚未起诉到法院审理,在法院证明被告
犯罪前,都推定被告无罪.收取1000元是就民事部份和解,不再提民事诉讼
而言;刑事部份并无和解可言,所以我纵然收取赔偿金,但刑事部份不撤回,
犯罪嫌疑人仍有被起诉审判之风险,
但如果不用刑法来告,一般不知法律的行为人根本不理你,所以先告诉刑事
,传犯罪嫌疑人出庭,如他不出庭会有被通缉拘提之风险,反之提民事诉讼
比较麻烦,纵然被告不出庭,最多得到一个胜诉判决,还要拿去声请强制执
行,非常麻烦,所以先告刑事比较快,这叫以刑逼民.
参考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 309 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刑法第 314 条 (告诉乃论)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刑事诉讼法第5条(土地管辖)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船舰本籍地、航空
机出发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侦查之发动)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前项侦查,检察官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并提出报告。必要时
,得将相关卷证一并发交。
实施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
被告经传唤、自首或自行到场者,检察官於讯问後认有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项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无声请羁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但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并将
逮捕所依据之事实告知被告後,声请法院羁押之。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之规定於本项之情形准用之。
民法第 184 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7条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
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
一部之损害赔偿。
民法第197条(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与不当得利之返还)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
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於前项时效
完成後,仍应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前项规定,於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
害时,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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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君子不能济物者,遇人痴迷处,出一言提醒之,
遇人急难处,出一言解救之,亦是无量功德矣。
登高使人心旷,临流使人意远。读书於雨雪之夜,使人神清;舒啸於丘阜之癫,使人兴迈。
出处:菜根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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