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gtu (yth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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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时间Thu Apr 14 05:46:36 2005
http://www.mac.gov.tw/big5/law/wr-a1.htm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一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它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第三条 本条例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于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适用之。
第三条之一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统筹处理有关大陆事务,为本条例之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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