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woo (good job ~:DDDDD)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Re: [问题] 手部动作
时间Sat Aug 12 21:33:18 2006
※ 引述《leider (lider)》之铭言:
: 一个问题一直困扰许久,
: 提出来跟各位讨论一下:
: 在EZ话篮球一书中,p.146提到
: 「防守球员拍拨进攻球员手中控制的球,做这个动作时,
: 他"意外地""触及"对手在球上的手,这类接触不需宣判。同样的,
: 当对手封阻投篮时,"触及"投篮者在球上的手,这是合法的。」
: 想跟各位讨论在「手腕以下」的手部动作接触,各位的判决标准是如何建立?
: 早先的规则似乎有写道:「手腕以下视为球的一部份」,
: 因此过去我的判决就很清楚手腕以下的身体接触视为合法,
: 但新规则中我找不到这条规定(不知是否已被删掉,还是只是我没找到?)
: 只在EZ话篮球一书中看到这类似的规定,
: 但我们要如何在实际执法中判断「意外地」跟「触及」这两个字眼呢?
: 目前我的作法是:
: 若球员
: 1.不是完全针对球去抄,而想以较大动作有利取得球(非意外地)
: 2.碰触过於激烈,裁判主观认为令对方感到会痛的地步(非触及)
: 即宣判犯规
: 各位看法如何?
之前有跟陈传仁老师讨论过这个问题
老师的解释跟你的看法差不多
"刻意" 的去点手
或是接触过於激烈(拍打)
造成的接触就必须吹判打手
对球不对人的动作所造成的轻微触碰
才符合 "手睕以下视为球的一部份" 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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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108.217
1F:推 leider:谢谢 08/13 02:04
2F:推 Dolin:推啊... 有老球皮仗这一直点别人手 04/17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