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ider (lider)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问题] 手部动作
时间Fri Aug 11 17:07:08 2006
一个问题一直困扰许久,
提出来跟各位讨论一下:
在EZ话篮球一书中,p.146提到
「防守球员拍拨进攻球员手中控制的球,做这个动作时,
他"意外地""触及"对手在球上的手,这类接触不需宣判。同样的,
当对手封阻投篮时,"触及"投篮者在球上的手,这是合法的。」
想跟各位讨论在「手腕以下」的手部动作接触,各位的判决标准是如何建立?
早先的规则似乎有写道:「手腕以下视为球的一部份」,
因此过去我的判决就很清楚手腕以下的身体接触视为合法,
但新规则中我找不到这条规定(不知是否已被删掉,还是只是我没找到?)
只在EZ话篮球一书中看到这类似的规定,
但我们要如何在实际执法中判断「意外地」跟「触及」这两个字眼呢?
目前我的作法是:
若球员
1.不是完全针对球去抄,而想以较大动作有利取得球(非意外地)
2.碰触过於激烈,裁判主观认为令对方感到会痛的地步(非触及)
即宣判犯规
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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