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M (目标!华航!)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Re: [转录]0.3秒事件UBA官方文章
时间Fri Mar 18 01:45:20 2005
※ 引述《scad (last semester!)》之铭言:
: 释,认为其精神是在解释限定比赛进行中裁判所宣判的各种犯规、违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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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取消...等等,才可引用此条规则。故此案例裁判不可引用C4条文来自废武
^^^^^^^^^^^^^^^^^^^^^^^^^^^^^^^^^^
: 功,限定了自己可以做出更正确、合理、公平的最佳判决。
我知道我废话有点多 XD
看到这段文字
我实在想不懂C.4条文的适用时机到底应该在何时?
根据规则、裁判法:
比赛结束是在第四节或延长赛枪响时
而裁判的权利结束在於裁判与记录簿上签名之後
而且「抗议程序」不是在赛後才进行?
另外这次UBA的争议不就是:到底比赛终了了没?
如果比赛已经终了那当然是没争议
今天裁判是怎麽知道「比赛事实上已经终了」了?
是「看纬来」所以才知道的吧?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人学法律 @@|||
我记得国外法律有规定「非法蒐证」的证据是不能成为呈堂证供的
好像叫「毒果树理论」是吧? (我不是读法的…………不清楚)
那今天「看纬来」所以才知道「比赛事实上已经终了」
如果当时裁判作出比赛已经终了的判决
是不是就是使用不合规定的方式取得证据来宣判?
那这样的判决是「合法」与「合理」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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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的老爷、太太们~
可怜可怜我吧~
念在我23岁至今未交过女朋友
拜托赏我一个华航空姐吧……………………
什麽?说我太挑?青蛙也有挑食的权利啊!
http://moon.nhust.edu.tw/~g031117/C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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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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