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ad (last semester!)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转录]0.3秒事件UBA官方文章
时间Thu Mar 17 23:48:15 2005
(前文略)
以上全文是徐德俊老师要我表示意见及看法
依据徐老师当时之叙述,本人做出下列分析,提供各位裁判先进参考:
(一)裁判在时间终了时,无法立即做出判定而去询问计时员後的判定,就是终结判定:
所以就不必再去参考录影带。
(二)既然在有压力的情况之下参考了录影带,就必须依事实去做最终判定。依规则第
44条 得予更正的错误的条文解释是合理的。再以规则的抗议程序C4条文(录影
带、影片、图片或任何视讯电子数位等设备,均不得作为比赛结果判定之用。)
本人从事篮球裁判工作达30年,及对规则精神研究及其涵义:对C4条文的解
释,认为其精神是在解释限定比赛进行中裁判所宣判的各种犯规、违例、得分、
得分取消...等等,才可引用此条规则。故此案例裁判不可引用C4条文来自废武
功,限定了自己可以做出更正确、合理、公平的最佳判决。
以上2个处理原则能够当机立断依规则去执行罚球程序或比赛终了的确认动作,就不会
有後续动作的发生。至於假设性的问题就不在此讨论。参考其他职业运动竞技利用运动
科技的器材来协助裁判做出正确、公平、公正的判决,例如:美式足球、英式橄榄球得
分确认的判定,在裁判无法做出正确的宣判时,均会要求监看录影带的主审裁判提供最
正确讯息来协助判定,田径赛也是如此。NBA篮球赛每一节的时间终了的判定,裁判
在无法确认时,均会以重播录影带来协助裁判做出最终的判定,这就是运动与科技结合
的最佳案例。
若有任何高见,尽请指教。
谢谢
李鸿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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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2.74
1F:推 kkoobbee:请问原文在哪里可以看到? 218.162.236.41 03/18
2F:推 AEM:大专体总篮委会的网站 61.58.134.13 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