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fassung (分身ID)
看板B99A013XX
标题[课辅事宜]有兴趣有时间就看
时间Thu Mar 31 23:03:5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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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rfassung (分身ID) 看板: B99A012XX
标题: [课辅事宜]有兴趣有时间就看
时间: Thu Mar 31 23:03: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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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rfassung (分身ID) 看板: B99A011XX
标题: [课辅事宜]有兴趣有时间就看
时间: Thu Mar 31 23:02:09 2011
各位同学大家好
有关这次课辅的内容
似乎学生对一些问题有点困惑
因此在这边厘清一下
一、 缔约上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
关於缔约上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请参考侯老师那篇文章的第56页,通说系采取信赖利益
作为赔偿范围,这样的想法源自於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根据,即我国采的是基於诚信原则所
发生之信赖关系,所以可以轻易导出只陪信赖利益这样的结论。
但侯老师认为应该个案认定,其理论基础在於老师认为缔约上过失保护的范围应该与不完
全给付一致,这当然是少数说,参考就好。
二、 债权物权化的理解
我们今天讲了债权物权化的五个例子,学生下课有来问我有关民法第426之一的问题,那
时我讲太快,所以在这边厘清一下~详情请参考月旦裁判2期那6页资料的第58页以下。
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决议的问题,是一个甲将土地借给乙使用,乙之後在土地上建屋
,但该房屋之後因为有抵押权,当乙没法还钱时,被拍卖掉了,而买这栋房屋的人就是丙
,这时甲请求丙拆屋还地,应否准许?
在这里,实务见解应该要看个案认定,而老师的解读是这就是诚信原则的个案判断,再者
,实务见解是以425条之1作为依据,而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是426条之1。
那如果照之前的425条之扩张适用的结果推论,这里应该也有债权物权化的问题,所以同
样的,照理说也会有类推适用与占有公式外观两者的争论(只是老师还没开始写文章),
而陈老师在这里的结论是,本条本身是大问题(至於是什麽问题请看文章),所以这条比
起425条更应该严格适用,而不能恣意的类推适用,而一样的只能用诚信原则加以处理。
而有学生开始狐疑,占有说或类推适用说与诚信原则说得差异在哪里?基本上,前两者的
效力等同於法律,换句话说只要占有就有公式外观,就必须一体类推适用本条支规定,而
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恶意,但在陈老师的眼中,本条规定是一种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基於契
约严守原则与债之相对性的基本法则,这种扩张适用的论述应该小心为之,且参考大法官
349号解释,是以当事人主观为认定标准,这标准其实有点贴近诚信原则,所以陈老师在
这里是看个案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想要侵害他人之权利的想法,而在个案中让当事人主张的
权利失效。
-----------(以上为正规内容,以下为私心见解,仅供参考,考试不得写!!)-------
(佛度有缘人时间:其实说真的啦,如果我们从契约成立的角度来看,债之相对性本身并
无问题,而学说在讨论的债权物权化的争议,其实是限於传统契约的『一对一缔约』的命
题,但我之前就讲过,契约是基於当事人你情我愿的主观认知,所以在当事人双方有知道
契约的存在,就应该受拘束,所以债之相对性的前提就在於当事人对於契约是否有认知且
有信赖,至於是不是一对一,那其实不太是重点,所以其实学说这边是先限缩债之相对性
的范围,然後开始启动债权物权化的思维,但其实说穿了,还是陷於债权是相对性的范畴
。当然,这只是提供各位另一种思考方式,至於是否要接受,学生们可以自行判断,但考
试请不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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