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iy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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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敬邀参加11/23「徐自强案更七审宣判前说明会」
时间Tue Nov 22 17:44:58 2011
除了正义...我们无所追求!
─徐自强案更七审聆听宣判前说明会
有关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陈述,是否得为其他共同被告罪行之证据?大法官释字第582号
解释提到,刑事被告诘问证人之权利,为宪法保障诉讼权中的刑事被告防御权,不能因
互为同案之共同被告,而剥夺其诘问之权利,故共同被告的自白,不能直接当成其他共
同被告有罪的证据,当然更不能是唯一证据。
这号解释的主角就是司改会一直在救援的个案──徐自强。民国84年,房地产业者黄春
树遭绑架并杀害。84年9月25五日警方在桃园逮捕嫌疑人黄春棋,黄春棋供称有两名共犯
徐自强、陈忆隆,9月28日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强开始逃亡。在陈、黄二人一审判决死刑
後,85年6月24日,徐自强在律师陪同下投案,之後,徐自强一路被判处死刑,本案於89
年4月间定谳。但监察院却提出调查报告,直指徐自强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尽调查之责,
审理有违背法令;大法官也以本号解释,再度说明了本案侦审程序的不当。
在辩护律师提出8次非常上诉声请、监察院提出调查报告、大法官做成释字第582号解释
後,徐自强案终於在94年5月发回高院更审,经过4年多的审理,更六审依然宣判徐自强
有罪,求处唯一死刑!律师团再度提起上诉,他被羁押的时间也再延长至15年。这到底
是个什麽样的案子,让一个被告早被判处死刑确定,法务部却不敢执行?侦审过程中,
他又受到什麽不公平的对待?
本次说明会将邀请本案辩护律师林永颂律师来说明救援过程,及邀请其他两位辩护律师
尤伯祥律师、陈建宏律师一起分析本案的法律问题,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来共同关心
徐自强案。
时 间:2011年11月23日 晚上7:00开始(於6:30开放入场)
地 点:东吴大学城区部(贵阳街一段56号)铸秋楼(二大楼)2123教室
交 通:近捷运小南门站1号出口
活动流程:
19:00~19:30
徐自强案救援始末 林永颂律师(本案义务辩护律师)
19:30~20:00
徐案法律问题分析 尤伯祥律师、陈建宏律师(本案义务辩护律师)
20:00~21:00
综合座谈(QA时间) 所有参加者
活动报名页面:http://0rz.tw/kk4ia
活动联络人:
民间司改会黄执行秘书 02-25231178分机18
民间司改会陈执行秘书 02-25231178分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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