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SimonLiu (宅╳法♀8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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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惑] 抽象、具体与重大过失
时间Mon Mar 23 01:38:3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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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42年台上字第865号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92、194 条 ( 18.11.22 )
民法 第 192、194 条 ( 19.12.26 )
要旨: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固应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定之
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为注意之欠缺,
民法上所谓过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为标准,可
分为抽象的过失、具体的过失,及重大过失三种。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
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 而欠缺者,为抽象的过失,应与处
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
。故过失之有无,抽象的过失,则以是否欠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体的过失,
则以是否欠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过失,则以是否显然欠缺普通人
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其注意,即不得谓之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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