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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Economics 看板] 作者: douglash (通说不通是为通乐) 看板: Economics 标题: [闲聊] 法与经济的黄金比例 时间: Mon Oct 27 06:10:05 2008 大家好 这是一篇与"法律和经济学"有关的文章 This is an article about Law and Economics...:P 最近在想 上面这学科名还真随性 或许跟学科的本质有点打带跑有关系? 先作一下自我介绍好了..我很荣幸是现任w版主的硕士班同学 经济学里比较有兴趣的是产业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 大学念的是商科 不小心和经济学结了缘 所以念了经研所 可惜念完了之後相当地半调子 希望之後能找到另外半个调子 目前不务正业中...在准备法律国考. 今天补了八小时的民法之後 晚上看了熊秉元老师写的"法律经济学开讲"第九章 颇有感触...以下切入正题XD 新仇旧恨...阿不是 新欢旧爱 就从熊老师开始说起好了 我研究所时期 上了熊老师两学期的法律经济学 熊老师的课在经研所算是冷门 法律系所的学生好像比经济系所的还多吧 所以在那一年我见识到了不少优秀的法律学人 也认识到了所谓法律和经济学人之间 是如何地难以沟通 其实学科之间难以沟通似乎也不是什麽难以想像的事 尤其"从来搞不懂这些人在想什麽" 好像也是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常得到的共同评语 我以前也搞不懂法律学者在想什麽 现在还是搞不懂 不过相对地比较懂了 从大学 研究所 到现在 可以说是很明显的三个阶段 一个一个阶段来说吧 大学的时候 我正跟经济学在蜜月期 另一方面 高考经建行政要考行政法 所以我去修了行政法 那时候我修完得到了一个结论: 隔行如隔山... 尤其是考期末考的时候 我觉得3行可以写完的题目 旁边那些人要了3张纸的时候 虽然我得到66分 不过我还是有学到一点东西 ex:比例原则 直到现在 我还是觉得比例原则的结构相当地漂亮 因为它基本上就是成本效益分析 比例原则基本上是给定一个目的之下 评断手段的原则. 它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个子原则叫"适当性" 翻成经济语言: "效益要是正的" 第二个子原则叫"必要性" 翻成经济语言: "效益减成本要是最大的"(i.e.机会成本极小化) 第三个叫作"狭义比例性" 翻成经济语言: "效益减成本要是正的" 比例原则不但操作上容易 且层次井然...... 虽说我当时年纪小不懂事 不过心里隐隐约约地OS: 好像法律学者也懂经济分析耶 @@" 後来 在研究所上熊老师的课 我觉得熊老师的课是非常值得一上的 在他的引导之下 可以很快地发觉到法学和经济学根本上的差异点 无论是以出发点 思考模式 研究方法 甚至意识形态 都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 就以"生命无价"这个万古老梗来说好了 经济学者要耍机车的话 从你过马路就抓到你小辫子 说你是在拿命在玩 正经一点的话 说你当空姐 我来算算多少代价你愿意冒生命危险 但是讲得再多 普罗大众是否接受"生命有价"这个观点? 姑且不说有没有价吧....."无物不可替代"的论述方式 倒是让人觉得经济学者很"冷血" 话说回来 "无物不可替代"到底是经济学的理论或实际? 还是刻板印象? 我很存疑. 不过熊老师说得很好 "生命无价"并没有得到立法上的承认 并不应该拿来操作保险法 尤其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概念操作 可能造成实际社会中的道德危险 至於法学上应该从宪法层次或法律解释层次来着力? 要促使通说转向或实务先软化? 这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P.S. 熊老师的书 其实不用看太多本:P "熊秉元漫步法律"再加上随意一本散文 足矣~ 不过"法律经济学开讲"里面 关於文山温泉的三章 相当值得一看 後来我接触了一些民法的基础知识 和法律经济学里念的教科书相互对照 我认为至少在私法的领域 不管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国家 法与法理结果上都是切合需要的 换句话说 把人为矫正失灵也算进去 制度与行为的mix应该是朝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在走 如果是这样的话 法学又何需经济学呢? 我相信在 Adam Smith出生前的那几千年 一定也有着好的法学家在做着"经济分析" 其实 就从我现在念的通说实务大乱斗而言 很多精妙的法学论述中都有经济思维 念完研究所之後 我的OS变成: "好的"法律学者一定也做经济分析 其实名字叫法学或法律经济学 或许不重要 重要的是: 研究法律问题 究竟需不需要念经济的? 其实我当然是推定需要才会写这篇文章的啦 (请举反证推翻XD) 那问题变成: 怎麽个需要法? 这可以从两个面向来讲: 1. 学经济的去搞法? (Ronald Coase派) or 学法律的去搞经济? (Richard Posner派) 2. 从领域来看: 经济法? 商法? 实体法? 诉讼法? 哪个领域经济学人有比较利益? 我没有答案 下面是我自己从不同角度的思考和线索 直到我真正开始准备国考之後 才算是密集地接触法律 尤其是诉讼法的领域 其实从赛局的角度来看 或许实体法只是赛局树的上段而已 诉讼制度对整个策略的影响 再加上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互相连动 可能才是完整的分析对象 嗯......开花了 0分 其实我是要举刑事诉讼法的铁则为例 说明经济学与法学的可能互动关系 也就是: 无罪推定原则 简单说 无罪推定是说 一个人除非别人证明其有罪 就应该受到无罪的待遇 一个很直接的推论是: 既然无罪 不可以用刑求 (这同时也违反罪刑法定 不过这不是重点) 而从经济学或统计学上来说 其实犯罪嫌疑人是有个机率犯罪的 所以刑求在某些假设下可能是有效率的 可以在型一错误和型二错误之间trade-off 以上是我的不负责推论...不过真的有看过研讨会论文是在用经济学分析刑求的(没念过) 但从法律人的角度 有可能这是不可理喻的: 阿根本违宪侵犯基本人权 分析个屁阿... 或许这真的是可以探讨的 或许不是 或许Coase会说国家证明被告有罪交易成本小? 不过 这些事情对我而言的启示是 可能经济学者应该对法律的程序和实体都有充足的认识 上面的想法 从熊老师写的"法律经济学开讲"中 让我有更深的体会 熊老师用他的独特分析模式 对国赔法的实务应用和学界理论都做了批判 但依我粗浅的法学根柢来猜测 行政法学者即使看了这些文章也看不下去 并不是熊老师的见解有问题 而是连语言都不互通 从法律学者的角度来看 这很像在讲一些公共议题时 法律学者似是而非地用"公共财"这词 "程序"上都不相容 "实体"上只有更貌离神也离了吧.. 相当程度上 国外有在培养法律和经济的共通人才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wikipedia查一下 譬如说 有JD+ econ PHD的program 我问我老板这种program如何 他引述中研院法研所筹备处处长的话回答我: "econ PHD+ JD 有如如虎添翼" 老板没告诉我哪个是哪个是虎哪个是翼....@@ 可是他还告诉我 他认为台湾法学界将会体认到法律经济学的重要 在此之前 两个圈子会需要一些能够担任"翻译"的学术人 至於是哪些领域... 直觉上来看 和经济有关的法 好像是法律经济学的用武之地 但好像又未必如此 研究所时我也上了施俊吉老师的管制经济学 实在是一门丰富充实的课程 这还是相对冷门的课...不过至少我那时有在经大讲堂上了!!! 这门课相当大的比重在上公平交易法 虽然说是法 但在经济学人的眼中 它完全是经济学 (我後来有去法律系旁听廖爷爷的公平法 其实法律系上起来观点和焦点还是有差异) 就法律术语来说 公平法这种法律 经济学似乎很大的层面是在判断事实 至於适用法律的层面 倒未必真的是"法律经济学"? 反倒是在诉讼法或刑法这些直觉上不相干的领域 藏了很多诱因架构在里面 我最近看了民事诉讼法某天王的共笔 真的觉得很像在讲诉讼经济学... :P 话虽如此 这里还是经济学版 而法学的世界 说真的不是我这种有限理性之人所可得预见者... 某个研究机构的主任曾谓: "所谓跨领域 就是你到A领域去讲B的事情 而到B领域去讲A的事情" "所以 你讲的事情 都是他们不清楚的..." 而版主曾经跟我说过: "跨领域不是那麽简单的阿!" 那麽......这篇心得文就到此打住吧 XD -- 他心中三分伤感,三分留恋,又有三分宽慰,望着她的背影消失在黑暗之中。   他知道殷离这一生,永远会记着蝴蝶谷中那个一身狠劲的少年,她是要去找寻他。   她自然找不到,但也可以说,他早已寻到了,因为那个少年早就藏在他的心底。   真正的人,真正的事,往往不及心中所想的那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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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ckey:好心得!!130.126.246.248 10/27 06:48
2F:推 Majestic:跨领域的人总是有优势的, 还有, 您的文章 219.84.134.84 10/27 09:08
3F:→ Majestic:十分有趣 219.84.134.84 10/27 09:09
4F:推 raiderho:推:)192.192.124.194 10/27 10:15
5F:推 ivanos:念法的跨经济是添法的翼 219.70.171.248 10/27 19:01
6F:→ wwpuma:经建行政要考行政法?? 203.70.120.140 10/27 19:53
7F:推 Simon:我也刚好上过熊秉元 廖义男 简资修老师.. 61.62.135.228 10/27 20:52
-- 计中睡美人又出现了...
8F:推 momo0723:我要去偷亲她10/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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