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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办法
时间Wed Apr 16 17:30:31 2008
本公告依据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办法制定公告之。
壹、选举名称:
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乙名
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贰、投票日期:
订於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早上十时零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开票於当日下午七时举行
参、投票地点:
总区 ──小福广场、共同教室
法律学院校区 ──言论广场
肆、候选人登记:
一、资格:甲、候选人应为本校法律学院大学部在学学生,
并於未来一年内维持在学。
乙、候选人不得登记为助选员或选务员。
丙、本系在学学生经候选人提出者,得登记为助选员,至多三位。
候选人或选务人员不得为助选员。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二、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止
三、方式:请向选委索取表格,并完成表格备齐表件後,
亲交至选委会委员江贞燕处登记,
并由选委会委员向登记候选人亲自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联络方式:江贞燕 0911418695
[email protected] )
四、费用:每位会长候选人缴交保证金五百元,於选举结束後退还。
五、登记:甲、候选人登记表:候选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乙、候选人学经历。
丙、五百字以内政见。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费用不足及表件不齐者皆不受理其报名。
乙、经选委会受理登记并核可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丙、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修改。
伍、会长之产生:投票总数达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七以上始为有效。
陆、选举人资格:本校法律学院大学部在学学生皆有选举权。
柒、选举委员会名单:
召集人: 易先勇 林容萱 彭彦儒
选举委员:江贞燕 林亚薇 徐雅筑
捌、注意事项:
一、竞选日期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零时起至五月二十九日二十四时止,
非竞选期间不得从事竞选活动。
二、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1.举办政见发表会。
2.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或海报等,但各种宣传品应送交选委会核查。
3.访问选民。
4.候选人得自办政见发表会,并应於举办前三日向选委会登记。
前项自办政见发表会,选委会应选派选委在场监督。
5.事先经选委会许可,不违反选举办法之选举活动。
三、候选人号次决定方式:
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截止登记,依登记之先後顺序决定之。
选委会於登记截止後通知候选人号次。
四、选务员之职权如下:协助选委会办理选务,并由选委会分派选务工作。
五、若有违规情事经告发後,查证属实者,公告其违规事项、姓名等资料於各
投开票所、选举公告、公报等,并选委会应开会讨论惩处及善後办法,必
要时得取消候选、当选或选举资格,或宣告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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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一)~4/30(三) 候选人登记
5/23(五)~5/29(四) 竞选期间
5/30(五)10时至17时30分 投票
5/30(五)19时 开票
5/31(六) 公告当选者及得票数
地点:PTT系学会板及各年级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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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9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