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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 计画书 壹、活动宗旨:研究、学习、交流、成长 贰、主办单位: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参、承办单位:财团法人真善美基金会 肆、协办单位:中华青年交流协会 伍、活动日期:96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共计10天9夜 陆、参加对象及人数:共计35名 1、台湾在学法律系大学生计15名 2、大陆在学法律系大学生计15名 3、随队指导老师及工作人员计5名 柒、活动设计:  活动内容设计紧扣研习营主题,规划着重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的结合,不仅遴聘法学专家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现身说法,透过拜会、座谈、案例讨论与分析及法庭辩论活动,训练同学更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不仅亲身操作与练习,也让同学了解,必须将法律专业融合人文素养的关怀,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造福世人,活动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专题演讲:超国界法律/陈长文(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合夥人) 美国法学家杰塞普(Jessup)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不仅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必须承认个人的特定地位(特别是人权的部分)。进而他使用了比「国际的」(international)含义更广的术语「超国界的」(transnational),所谓「超国界的」,包括个人、法人、国家、国家组织以及其他团体的各种超国界活动。以这种法律主体为前提的超国界法律(transnational law)「包括了规范超越国境的活动行为的所有法律,即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还包括不属於上述两法的其他法律在内。」对法律人而言,单单建立「国际法的思维」即嫌不足,而应建立在法律建构上超越「内国法」,而在应用实效上超越「国际法」的「超国界法律思维」。邀请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合夥人陈长文先生进行专题演讲,让两岸的青年学生对於超国界法律(Transnational Law)的法律思维、内容与范围有一个明确且全盘的了解。 二、法律圆桌论坛 邀请台湾资深的法律人现身说法,并与两岸的青年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深度对话,分享其亲身丰富且难得的法务经验。透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让同学了解理论如何与实务相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能让同学们直接感受到这群致力於维护公平正义与扞卫人权的法律人所散发出来的热诚、执着与高尚的情操。 三、实务观摩 安排拜会台湾的司法单位、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大学院校并举行座谈,让两岸的青年学生能够实地感受与观察组织内部的工作流程设计、权责划分标准、法律教育的发展。  四、法庭辩论活动 法庭辩论活动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元素,许多国家早已将之视为推展法学教育的重要工具。此次研习营拟以小组为单位,将两岸的同学混合编组,针对特定的主题,设计案例内容,让两岸的同学分组进行模拟法庭的辩论攻防,藉此训练同学蒐集整理资料、逻辑分析思考,以及团队合作的能力。(活动内容详如附件一) 五、青春飞扬-参加101登高赛「奔向世界之最(Run to top of the world)」活动 六、参观交流 在课程研习之外,另安排参观特色之人文景观游览、联谊活动及文教机构参访,让大陆的青年学子充份感受台湾的城乡发展 七、交谊之旅 两岸的大学生相聚一堂,藉由共同学习、参访及生活,建立深厚的友谊,也在彼此的互动当中,了解两岸在教育、社会、政经环境的异同之处,扩展自己的视野。 捌、报名资讯: 1.报名截止日期:96年10月19日(额满为止)。 2.台湾学员参加研习营期间之食宿交通为免费,但每位须缴交保证金新台币3000元整,於活动结束後全数退回。 3.报名时请准备下列资料:保证金?款收据、报名表(保证金请?入邮局划拨帐户18886613 户名:中华青年交流协会,请将报名表电子档E至[email protected],将?款收据传真至本会) 4.本活动优先录取能够参与十天活动之报名学员,若无法全程参与,亦请务必参加11/17~11/20以及11/25~11/26之研习活动。 玖、其他: 1.所有学员必须参加本会所举办之行前讲习; 2.行程若遇特殊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之因素,行程安排以当地为主; 3.若已报名,因故无法参加,本会将?收保证金 4.活动承办人:郑婷文、董嘉惠小姐,电话:(02)2236-0411; 传真:(02)2236-3194 www.cyio.org.tw [email protected] 拾、活动暂订行程表 行程 活动内容 住宿地点 11/17 第一天 (六) 下午 大陆代表抵台,两岸学子相见欢,参观信义商圈、西门町 世新会馆 11/18 第二天 (日) 上午 参观故宫博物院、阳明山国家公园 世新会馆 下午 「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法庭辩论活动(准备阶段) 11/19 第三天 (一) 全天 「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专题研讨、圆桌论坛 世新会馆 举行「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实务观摩 晚上 「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法庭辩论活动(准备阶段) 11/20 第四天 (二) 上午 法庭辩论活动(第一场) 地点:东吴大学法学院 世新会馆 下午 法庭辩论活动(第二场) 地点:东吴大学法学院 晚上 两岸青年学生联欢晚会 11/21 第五天 (三) 全天 前往南投 日月潭 青年活动中心 湖光山色~日月潭游湖,参观拉鲁岛、德化社、文武庙 大自然的反扑~参观921地震博物馆 11/22 第六天 (四) 全天 前往嘉义 阿里山 青年活动中心 云海、铁道、神木群~游览阿里山森林游乐区 天阶夜色凉如水 坐看牵牛织女星 11/23 第七天 (五) 全天 拜会成功大学 澄清湖 青年活动中心 七股泻湖生态游 游逛高雄真爱码头 11/24 第八天 (六) 全天 徜徉垦丁国家公园 剑潭青年活动中心 晚上 搭乘高铁返回台北 11/25 第九天 (日) 上午 参加101登高赛「奔向世界之最」 剑潭青年活动中心 下午 「做半天台北人」 晚上 欢送晚会 11/26 第十天 (一) 综合座谈 大陆青年学生搭机离台 2007两岸大学生超国界法律研习营 报名表 中 文 名 字 照 浮 片 贴 4 2 张 寸 护照英文名字 性 别 □ 男 □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证字号 E-mail 就 读 学 校   大学    学院      学系/所 组 年 行 动 电 话 联 络 电 话 学校: 住家: 户 籍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社 团 经 历 兴  趣 说明事项 1.是否去过中国大陆  □ 否 □ 是___次_____地区 2.选择行程勾选: □我可以参加11/17~11/26之行程   □我可以参加11/17~11/20以及11/25~11/26之行程 附件一:法庭辩论活动设计 一、诉讼程序设计原则 (一) 为顺利活动进行及尽可能逼真,本程序系依我国刑事诉讼法作缩小及简化的改良。 (二) 为提高参与感,采英美法系国家之陪审团制度,由非竞赛之其他团员担任陪审员,进行有罪与无罪之审判,以多数决之。法官则由实务界人士担任,职司诉讼程序之指挥及裁定。 (三) 检辩双方各7至8人,共计15 人。法庭辩论时,各推派3人分别担任公诉检察官及辩护律师。其余15为团员担任陪审员。 (四) 严守时间,逾时即应立即停止该项诉讼程序。 二、分组与活动 (一) 30位团员共分四组,每组7至8人,由台湾团员及大陆团员混编。并抽签决定何组扮演检方或辩方。 (二) 本活动备有两个实务案例,每个实务案例由二组进行检辩双方之对决,分为上午及下午两场。 (三) 主办单位事先印制诉讼案例卷宗发给各组,由各组携回研究准备,审理时则由工作人员模拟证人。 三、法庭活动程序 程 序 内 容 时 间 起诉 检察官陈述起诉事实及所犯法条 15分钟 被告及辩护人表示认罪与否 5分钟 审前会议 检察官陈述证据清单及待证事实 30分钟 辩护人陈述证据清单及待证事实 法官宣示证据及证人顺序 审理 交互诘问:证人甲 30分钟 休 息 10分钟 审理 交互诘问:证人乙 30分钟 交互诘问:证人丙 30分钟 言词辩论 检察官论告 20分钟 辩护人答辩 20分钟 判决 陪审团讨论及表决 20分钟 法官宣判及讲评 10分钟 四、交互诘问规则 本活动之诘问规则,采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该法之规定系参酌英美法系交互诘问制度设计,与国际潮流及各国制度一致,又因为大陆刑事诉讼法未就诘问规则具体规定,故采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以下节录重要法规,其余完整法条则由主办单位於活动前影印提供团员参考。 (一)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 当事人、辩护人声请传唤之证人,由当事人、辩护人直接诘问之。 证人之诘问,依下列次序: 一 先由声请传唤之当事人或辩护人为主诘问。 二 次由他造之当事人或辩护人为反诘问。 (二)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1 主诘问应就待证事项及其相关事项行之。 为辩明证人、监定人陈述之证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项为主诘问。 行主诘问时,不得为诱导诘问。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未为实体事项之诘问前,有关证人、监定人之身分、学历、经历、与 其交游所关之必要准备事项。 二 当事人显无争执之事项。 三 关於证人、监定人记忆不清之事项,为唤起其记忆所必要者。 四 证人、监定人对诘问者显示敌意或反感者。 五 证人、监定人故为规避之事项。 六 证人、监定人为与先前不符之陈述时,其先前之陈述。 七 其他认有诱导诘问必要之特别情事者。 (三)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2 反诘问应就主诘问所显现之事项及其相关事项或为辩明证人、监定人之陈 述证明力所必要之事项行之。 行反诘问於必要时,得为诱导诘问。 (四)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3 行反诘问时,就支持自己主张之新事项,经审判长许可,得为诘问。 依前项所为之诘问,就该新事项视为主诘问。 (五)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7 诘问证人、监定人及证人、监定人之回答,均应就个别问题具体为之。 下列之诘问不得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一 与本案及因诘问所显现之事项无关者。 二 以恫吓、侮辱、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 抽象不明确之诘问。 四 为不合法之诱导者。 五 对假设性事项或无证据支持之事实为之者。 六 重覆之诘问。 七 要求证人陈述个人意见或推测、评论者。 八 恐证言於证人或与其有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关系之人之名誉、信用或财产有重大损害者。 九 对证人未亲身经历事项或监定人未行监定事项为之者。 一○ 其他为法令禁止者。 (六)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1 当事人或辩护人就证人之诘问及回答,得以违法或不当为由,声明异议。 (七)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2 前条之异议,应就各个行为,立即以简要理由为之。 审判长对於前项异议,应立即处分。 他造当事人或辩护人,得於审判长处分前,就该异议陈述意见。 证人於当事人或辩护人声明异议後,审判长处分前,应停止陈述。 (八)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3 审判长认异议有迟误时机、意图延滞诉讼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应以处分驳回之。但迟误时机所提出之异议事项与案情有重要关系者,不在此限。 (九)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4 审判长认异议无理由者,应以处分驳回之。 (十)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5 审判长认异议有理由者,应视其情形,立即分别为中止、撤回、撤销、变更或其他必要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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