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LAWSA (大家的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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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Mon Apr 30 00:50:50 2007
※ [本文转录自 Law-Affairs 看板]
作者: NTULAWSA (大家的系学会) 看板: Law-Affairs
标题: 国立台湾大学九十六学年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公告
时间: Mon Apr 30 00:45:53 2007
本公告依据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选举办法制定公告之。
壹、选举名称:
台湾大学法律系系学生会会长乙名
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贰、投票日期:
订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 早上十时零分至下午四时零分
开票於当日下午六时三十分举行
参、投票地点:
总区 小福广场及共同教室
法律学院校区 言论广场
肆、候选人登记:
一、资格:甲、候选人应为本校法律学院大学部在学学生,
并於未来一年内维持在学。
乙、候选人不得登记为助选员或选务员。
丙、本系在学学生经候选人提出者,得登记为助选员,至多三位。
候选人或选务人员不得为助选员。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二、时间: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六日二十四时止
三、方式:请向召委索取表格,并完成表格备齐表件後,
亲交至选委会召集人时玮辰或许菁芳处登记,
并由选委会召集人向登记候选人亲自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联络方式:时玮辰 0955164882
[email protected]
许菁芳 0933318048
[email protected] )
四、费用:每位会长候选人缴交保证金五百元,於选举结束後退还。
五、登记:甲、候选人登记表:候选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乙、候选人学经历。
丙、五百字以内政见。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费用不足及表件不齐者皆不受理其报名。
乙、经选委会受理登记并核可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丙、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修改。
伍、会长之产生:投票总数达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七以上始为有效。
陆、选举人资格:本校法律学院大学部在学学生皆有选举权。
柒、选举委员会名单:
召集人:时玮辰 许菁芳
选举委员:许涪闵 许文怀 高玉凊 陈 萱
捌、注意事项:
一、竞选日期自九十六年五月八日零时起至五月十四日二十四时止,
非竞选期间不得从事竞选活动。
二、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1.举办政见发表会。
2.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或海报等,但各种宣传品应送交选委会核查。
3.访问选民。
4.候选人得自办政见发表会,并应於举办前三日向选委会登记。
前项自办政见发表会,选委会应选派选委在场监督。
5.事先经选委会许可,不违反选举办法之选举活动。
三、候选人号次决定方式:
於九十六年五月六日二十四时截止登记,依登记之先後顺序决定之。
选委会於登记截止後通知候选人号次。
四、选务员之职权如下:协助选委会办理选务,并由选委会分派选务工作。
五、若有违规情事经告发後,查证属实者,公告其违规事项、姓名等资料於各
投开票所、选举公告、公报等,并选委会应开会讨论惩处及善後办法,必
要时得取消候选、当选或选举资格,或宣告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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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二)~5/6(天) 候选人登记
5/8(二)~5/14(一) 竞选期间
5/15(二)10时至16时 投票
5/15(二)18时30分 开票
5/16(三) 公告当选者及得票数
地点:PTT系学会板及各年级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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