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B95A011XX
标题Re: [法律] 这就是台湾培养出来的律师........
时间Thu Sep 7 01:22:21 2006
※ 引述《MSE2005 (唉..)》之铭言:
: 标题: [法律] 这就是台湾培养出来的律师........
: 时间: Wed Sep 6 19:53:4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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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灯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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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死 判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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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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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台湾还能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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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64.175.124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这篇贴在连法学院大门都还没进的新生版是没什麽 09/06 22:20
: → rhchao:意义的 09/06 22:22
: 推 venni:B91A011XX欢迎你XD 09/06 22:39
好有趣的判决。
法官明显受到新新过失犯理论(不安感说)的影响(或者说法官虽然不懂,
但是却让自己的见解符合了新新过失犯理论)。
在信赖原则逐渐在专业的医疗领域中发挥作用的此刻,已经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驾驶活动,就其过失行为却逐渐地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这件事情足以证明:信赖原则是让新兴专业贵族推卸责任的法宝。
更进一步而言,结果反价的说法是用来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宝,
而行为反价的说法则是用来使新兴贵族得以免除刑罚制裁的法宝?
亦即,纵或有结果反价,只要行为不是反价,则可以免除违法的认定?
这两个问号,可以颠覆「结果反价严谨、行为反价恣意」的传统论述。
反正刑法是有钱有势的人才玩得起的学问。
有趣,有趣。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测试大一新生读法律、选法律的初衷。
我倒是有点期待大一新生对於这个有罪判决能表示一些看法。
在还没被法律用语荼毒前,表示一下「纯净的」死老百姓观点一事,
还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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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9
1F:推 wei101101:看了教授的话我才点进去看... 09/07 01:32
2F:推 realmirror:我也是...+1 09/07 01:34
3F:推 icedcity:再+1... 09/07 09:01
4F:推 riverman:再+1 09/07 10:52
5F:推 constantin:再+1 09/07 12:57
6F:推 jornage:其实我都听不懂说,不过我认为法律应该是很有用的知识。 09/07 22:14
7F:推 realmirror:总觉得这判决不太合理... 09/07 22:32
8F:推 peacelover:听到风声跑来看的~~ 09/09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