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icBK (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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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十一、营业租赁之会计处理-出租人
时间Sat Jul 28 16:51:30 2012
1. 为赚取租赁收益而产生之成本(包括折旧)应认列为费用。除非另一种有系统之
基础更能代表资产使用效益递减之时间型态,否则租赁收益(不包括提供保险及
维护服务所收取之款项)应按直线基础於租赁期间内认列,即使租金非按此基础
收取。【IAS 17.51】
2. 出租人因协商与安排营业租赁所产生之原始直接成本,应加计至租赁资产之帐面
金额,并采与认列租赁收益相同之基础,於租赁期间认列为费用。【IAS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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