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zt (潜)
看板B88A012XX
标题[转录]Re: [公告]刑分共笔注意事项小补充
时间Sat Mar 1 22:58:2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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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0A012XX
标题: Re: [公告]刑分共笔注意事项小补充
时间: Fri Feb 21 13:04:20 2003
※ 引述《suesue (念去去千里烟波)》之铭言:
: 我学习的态度是先立而後破
: 至少我要先知道这门学问或这个学说在说些什麽
: 才能知道他的问题症结在那里
: 当我脑中空空如也之时
: 什麽批判思考是不可能的
: 当你对这个学说没有了解之时,如何能够去思考
: 当他脑中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思维模式之时
: 如何能够抛开一切只有思考?思而不学则殆
我不是不赞同你这个见解。
不过我认为对於一门学问的初步理解不需要靠共笔,
共笔的存在反而会只让人在初步学习时,失去了
将来反省的可能性。
: 或许每个人学习态度不同
: 但我从共笔之中,能够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知道老师为什麽赞成这样说
: 或许从他本身对法理的解说,知道他对某某事情持的看法是什麽
: 如此我才能去思考:那麽对於某某情况他的看法大概会是什麽
: 这样思考有道理和无道理的地方在那里
: 总是当我建立属於自己的思维模式之後
: 才有可能摆脱老师的思维模式
: 我觉得在低年级注重的应该是
: 先让他有思考的能力,培养思维的方法
: 对我而言,从老师的授业方面我可以试着去了解
: 至少我是这麽觉得
: 我相信有人已经建立起自己思维的方式
: 但我资质驽钝
: 现在还在慢慢地学习这样做
: 如果要我现在抛开共笔不读
: 我认为这是揠苗助长
: 每个人学习进度和状态都不同
: 使用共笔的心态也不同
: 单纯的几分法并不真实
既然都能考上台大法律系,则没有所谓的资质的问题。
问题是在於有无得到刺激的机遇,或者说顿悟吧。
对於那些根本不需要共笔的人而言,我不会多说废话。
对於只看共笔的人我更不说任何一句话。
但是对想要借共笔学习初步知识的人,我觉得应该要说话。
因为我觉得这些人有靠近我所说的蝴蝶吸子原点的可能性。
我在後现代犯罪学启示一文中所谈的不仅是犯罪少年,
同样的理论更能够适用到「资优」少年身上。
我的学问与身体是一致的,从开始学法律起,到现在
都是一样。我很感谢当时或留日时的一些机遇,这些
机遇使我不会变成鹦鹉。
现在学法律的鹦鹉实在太多。
举个极端的例子。共笔=判例、先例。
为何对於性交易条例29条,只能用缓起诉或缓刑的方式来解
决问题。为何不能用立法、目的、系统解释间的矛盾与冲突,
直接采取限缩解释?
共笔或许会谈这个问题,你也会真对这个问题采取共笔所谈的
限缩解释。问题是,碰到下一个类似问题,而共笔没谈到时,
陷入共笔文化的人,将无法举一反三。因为在深层中判决等先例
已经是一个从事实务的人的共笔。
: 还有,我也赞成某些课不需要做共笔
: 尤其是有好的书可以参考,老师又懂得拿捏上课节奏的课
: 例如亲属,後来我共笔都没看只看自己的笔记
: 打算以後共笔当看书一样看过去
我反对的正是这种学习态度。
再重申一次。对於只读共笔的人,我不会发话。
不过我仍旧会存在,我的存在就是一个刺激,只不过我不发话而已。
院长说我是必须存在的恶,这句话是对那些只读共笔的人而说的。
你不只读共笔。好!所以我发话反对你的学习态度。
: 另外,我知道老师特意独行
: 但跟过街老鼠是不同的
: 您这样讲让我觉得我好像在亵渎师长^^|||
: 这是对事 非对人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文脉上,我所说的「打」,不是
一般语词中的打。因为我终究是学校的教师。
这里所说的「打」是指「狗吠火车」。
或许真的是比喻不当。或许说对二年级的来说,我只是
在弄春池畔晃动的蟑螂或恐龙,大家避之唯恐不及。
只是我觉得蟑螂真的会被「打(死)」,而恐龙又是现在
不存在的动物,所以还是老鼠好了。
看看司一版讨论政治共笔的一串发言,真的是狗吠火车。
亵渎?言重了。你说这是对事不对人,那为何对我又会
有对人的感觉呢?
或许这是因为你没有把我上篇文章看成共笔之故。
终究我的存在不仅是共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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