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幼幼班阿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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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320拒绝公投 拒领公投选票
时间Tue Feb 17 12:41:22 2004
我建议你或许可以考虑修改一下你所主张的第一点跟第二点理由。
首先,对於主张法源依据一事,你所使用的说法根本就是错误的,
没有子法,并不会影响到执法上的法律效力,
而所会有影响的,则是在执行上的难易程度而已,
如果说执行面的问题是你在这里的关心,
那麽,我的建议是,或许你可以直接把这里的主张聚焦在执行面的问题,
去述说在配套法案未完备的情况下,
这样贸然地便去举办一次公投,
在表面上虽然是要以公投来实现人民的权利,
但实际上却也罔顾了人民的「公投权利」。
对抽象权利进行主张,会比起去对具体的法规范作主张,
亦即主张「公投行为违法」更具正当性,也更为容易。
(毕竟,作「违法」的主张,必须直接去对於公投法的条文进行法律解释)
第二、在你对於秘密投票的说法其实是有问题的。
需要厘清的一点是,
秘密投票(精确来说是指「无记名」)虽然是可以保障自由意志的行使,
但它所指涉的,是那个投票范围内的选择行为,
而不包括外於此范围的「选择要否前往投票」的行为(这又是另一层次的问题了),
因此,若当你的关怀是在於後者,也就是投票率的范畴时,
以秘密投票来作主张其实是非常有问题的,并且也容易将你的焦点给模糊掉。
我的建议是,关於这一部份,不妨可以修改作为整体论述在最後的具体行动上的呼吁。
只是一些论述上的建议,提供你作参考。
: 特别在我们所交托权利的政府违背我们的交托时 公投是另一个集体发声的管道
: 可是在表达意见前的重要前提是 充分的资讯和讨论
: 没有这些 人民不过是被动员的橡皮图章
: 而这就是为什麽我选择反对这次公投的重要原因之一
: 反对一
: 公投的执行没有法源依据 目前的公投法并没有施行细则
: 所以我们才会发生什麽议题可以公投 怎麽公投都还有这麽多争议
: 反对二
: 目前公投的投票方式违反秘密投票原则 你必须要主动表明不要选票才能不参与公投
: 而秘密投票的原则就在保障人民表达意见的自由 不需要受到他人的干扰
: 而不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被迫表态
: 投票在即 政府也没有清楚说明如何不参与公投
: 我们只被告知如何行使同意权 可是不被告知如何行使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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