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YMAR (炮灰七号)
看板B863052XX
标题Re: §大陆出版品无罪连署运动 §
时间Fri Mar 15 01:21:08 2002
※ 引述《Peter (阿猫)》之铭言:
: ※ 引述《MAYMAR (炮灰七号)》之铭言:
: : ←←←←←←←←←←←← ※大陆出版品无罪连署运动※ →→→→→→→→→→→→
: : 近日政府以十年前的法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 第三十条为依据,展开一连串的查禁大陆书籍事件,我们认为此一举
: 小吐槽一下:
: 1.该条例於八十一年公布施行,的确是近十年前的事了,
: 但最近一次修正为八十九年年底,并於九十年二月施行,
: 所以说这是十年前的法条,藉以表达法条的不合时宜似乎
: 还有待商榷。
:p是十年前制定的没错
不过法律跟生活脱节了
就算是今年初制订的也是一样
: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条是有关「外国
: 运输工具直航两岸之限制」的规定,再怎麽样看都跟本事
: 件无关。该条条文如下:
哈哈~~原本想说没人看得出来
是三十七条!!
: 【第三十条】
: 第一项:「外国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得直
: 接航行於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机场间;亦不得利用外
: 国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经营经第三地区航行
: 於包括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机场间之定期航线业务。」
: 第二项:「前项船舶﹑民国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为大陆地
: 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所租用﹑投资或经营者,交
: 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进入台湾地区港口﹑机场。」
: 第三项:「第一项之禁止规定,交通部於必要时得报经行政
: 院核定为全部或一部之解除。」
: : 出版的自由,有必要以行动来表示我们的不满,如果您赞成我们的想
: : 法,请签上您的大名!
: : 地点:小福、小小福 (设连署摊位)
: : 时间:3/15、3/18、3/19、3/20 (早上9:00 ~ 下午5:30)
: : << 主办:台大大陆陆社 >>
: : ←←←←←←←←←←←← ※大陆出版品无罪连署运动※ →→→→→→→→→→→→
: 虽然该社团对查禁事件似乎还搞不太清楚状况,
: 不过就查禁大陆书籍这件事来讲,的确是乱来,
: 大家有空就去支持他们一下吧!
我们弄得很清楚了
只是误打
谢谢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9
※ 编辑: MAYMAR 来自: 140.112.214.199 (03/15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