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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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勿恃敌之不来之航空器编管及运用办法
时间Fri May 16 23:17:15 2008
俗话说,无空防即无国防,又说大军未动粮草先行,空运动员之重要性不
言可喻。
请看,在空运动员办法废止後,新一代的航空器编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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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编管及运用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制(订)定
第一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为配合建立全民防卫动员体系,因应动员准备阶段及动员实施阶段任务需要,
相关航空器及人员应依本办法为编管及运用(以下简称编用)。
第三条
本办法编用航空器及人员之范围如下: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各型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
二、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航空器驾驶员、飞航机械员、地面机械员、飞航管制
员、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及航空器签派人员(以下简称航空人员)。
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於机坪内从事航空器拖曳、引导、货物装卸及支援装备
之操作人员(以下简称地勤人员)。
第四条
航空器编用权责区分如下:
一、航空器编用主管机关:交通部。
二、航空器编用执行机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三、军事需求机关:国防部及其所属军事机关。
四、行政需求机关:中央各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本办法所定之航空器编用业务,主管机关负有综合策划、指挥监督及审核需求
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执行机关受主管机关之指挥督导,对航空器编
用业务负有调查、统计、协调及执行运用之责。
国防部负有审核军事需求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运用单位,系指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
航空器维修厂、所。所称运用单位,系指申请运用航空器之军事或行政需求机
关。
第六条
受运用单位应配合办理航空器编用业务,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支援。
第七条
民航局对编用航空器及人员之数量,应定期实施调查、统计及异动校正。
前项调查资料,应按期统计汇报交通部,并通报相关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
关及军事动员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型航空器及人员,由民航局协调及督导受运用单位依航空器之型别,分别予
以适当编组,以利管理及运用。
前项编组资料应按期报请民航局备查。
第九条
运用单位於运用航空器及人员时,应载明运用之目的、所需之数量、型别、人
数及预定使用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需求申请。交通部依据军
事优先原则,将核定之数量通知民航局及申请运用单位,由民航局依据核定内
容及任务缓急,决定受运用单位,签发运用书交付受运用单位执行之,并通知
运用单位及交通部。
第十条
受运用单位接获运用书後,应即调配航空器及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向运用
单位报到。
第十一条
运用单位接收受运用单位之航空器及人员後,应即填发受领证明书,并通知民
航局及交通部。
解除运用航空器及人员时,应由运用单位填发解除运用证明书,并通知民航局
及交通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编用之航空器及人员,於动员演习或动员实施阶段之徵用、补偿及解
除徵用等事项,依本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受运用单位或人员於动员准备阶段配合办理航空器编用业务绩效优良有具体贡
献者,得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作业规定,由民航局订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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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编用作业规定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300016480号函颁
一、本作业规定依航空器编管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订定之。
二、本作业规定编用之航空器及人员范围如下: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各型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
(二)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航空器驾驶员、飞航机械员、地面机械员、航空
器维修厂、所维修员及航空器签派人员(以下简称航空人员)。
(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於机坪内从事航空器拖曳、引导、货物装卸及支援
装备之操作人员(以下简称地勤人员)。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称之航空人员、地勤人员简称为操业人员。
三、航空器编用权责区分如下:
(一)航空器编用主管机关:交通部。
(二)航空器编用执行机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三)军事需求机关:国防部及其所属军事机关。
(四)行政需求机关:中央各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交通部负有综合策划、指挥监督及审核需求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
民航局对航空器编用业务负有调查、统计、协调及执行运用之责,国防部负
有审核军事需求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
四、本作业规定所称受运用单位,系指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
站地勤业及航空器维修厂、所。所称运用单位,系指申请运用航空器之
军事或行政需求机关。
五、受运用单位应配合办理航空器及操业人员编用业务,并提供相关动员能
量资料及支援。
六、民航局对编用航空器及操业人员之数量,应定期实施调查、统计及异动
校正。
前项调查资料,民航局应每半年统计汇报交通部,并通报相关动员准备
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及军事动员准备主管机关。
七、受运用单位应依所属航空器型别及可配置之操业人员,分别予以适当编
组,并於每年一月、七月十五日前依「民用航空器编管调查统计表」
(如附件一)、「航空人员编管调查统计表」(如附件二之一至二)及
「地勤人员编管调查统计表」(如附件三)填列,报请民航局备查。
八、运用单位於运用航空器及相关操业人员时,应检附运用计画向交通部申请。
前项运用计画应载明运用之目的、所需航空器之数量、型别、操业人员
人数及预定使用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
交通部依据军事优先原则,将核定之计画通知民航局及运用单位,由民航
局依据核定内容及任务缓急,决定受运用单位,签发航空器运用书(如附
件四)及航空器操业人员运用书(如附件五)交付受运用单位执行之,并
副知交通部及运用单位。
运用单位因演习需要动员运用航空器及相关操业人员时,应於实施演习日
三个月前向交通部申请;民航局应於实施演习日一个月前签发运用书,以
邮寄或其他适当方式送达受运用单位执行之。
九、受运用单位接获航空器运用书後,应即调配航空器及操业人员,检附航空
器及操业人员报到单(如附件六)与操业人员名册(如附件七),按规定
时间、地点向运用单位报到。
运用单位接收受运用之航空器及操业人员後,应即填发航空器受领证明书
(如附件八),并通知民航局及交通部。
十、运用单位解除运用航空器及操业人员时,应即填发航空器解除运用证明书
(如附件九)、航空器操业人员解除运用证明书(如附件十)、航空器发还证
明书(如附件十一)及补偿通知书(如附件十二) 交受运用单位点收,并将
运用之航空器、操业人员,依航空器运用时之交付地点,返还受运用单位。
运用单位完成解除运用作业後,应即通知交通部。
十一、航空器运用期间之计算,以奉命飞往报到之起飞时起,至解除运用飞返
原机场(飞行场)时为止。但航空器如在原机场(飞行场)交付或解除
运用或经毁损不能飞返者,则以受运用单位收到民用航空器受领证明书
或解除运用证明书时,为期间之起止计算。
随机运用之操业人员及地面支援装备,其运用期间之计算准用前项之规定。
十二、航空器及有关操业人员於运用期间,由运用单位给予适当之计价及补偿,
其作业程序及标准依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财物徵购徵用补偿及解
除徵用办法」、「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民力徵用实施办法」之规定办
理,应由运用单位召集受运用单位、相关公会、民航局及其他有关机关、
单位,共同组成运用计价补偿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参照市
价及政府机关、相关公会所定费率及使用情形评定之。
十三、航空器运用、解除运用作业流程如附件十三。
十四、本作业规定自核定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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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
作战靠指挥 MOTCT:
对
老大:
指挥靠通信 MOTCT:
对
状况:
通信不通--
老大:
不好意思,那个...麻烦一下 MOT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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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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