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d95 (welove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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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振声事件之医学监定报告和几个问题之回答
时间Wed Dec 31 15:24:50 2003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aed95 (welovehim) 看板: NTUSA
标题: 张振声事件之医学监定报告和几个问题之回答
时间: Sat Dec 27 16:19:59 2003
张振声事件之监定报告以及几个问题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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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声事件之监定报告在最後面之附件中。
法院审理案件本来就慢,现在好像又因选举而停顿,
可是我照顾张振声却一刻也不能停顿,我很烦,我尽力在忍耐…。
不想看的请跳过。
下面回答几个问题:
一.你认为台大校方为何要说张振声变成植物人是学生和父母亲造成的?
答:因为推给学生,学生是不需负责的,学生又没有任何损失,
只有张振声这个学生有损失而已,是台大之最大利益;
而推给张振声的父母亲,乃因生他不够好,
养他不够尽责之故。这样…台大就完全没任何责任了。
二.不是还在法院告诉,为何张振声父母亲一直鬼叫鬼叫的?
答:几乎与医院有纠纷之植物人都会留在原医院,
告诉期间都由医院医护人员在照顾,例如台大何维庄博士等都是。
可是张振声变成植物人以後,却完全由父母亲在照顾他…,
张振声的父母亲已妥善的照顾张振声快四年了。
而法院开庭是很久开一次,每次又都匆忙结束,一庭又一庭,
不知何年何月才会有最後的结果….,
再拖10年的话,我们就必须再每天24小时的照顾他10年…。
还没有结果…法官不在乎,台大校方更不在乎,
可是我们却很在乎!因此晚上我们作梦会叫,白天想到此情此景会叫…
三. 张振声的父母为何不愿将张振声送去创世基金会照顾?
答:创世基金会的编制是2位员工照顾30个植物人,
我认为照顾上不如我们妥善。请注意张振声既不是吸毒造成,
也不是飙车所致,他在健康期间的19年中,思想行为完全符合社会规范,也很上进。
如今他被延误就医成为植物人了,我认为他应该受到「妥善的照顾」才符公义。
不过,如果陈维昭之至亲以後若有人是植物人,
也是要送去创世基金会照顾的话,那我就听话的把张振声送去!
(我对创世基金会之创办人和员工非常尊敬,
因为他们免费照顾低收入户之植物人,让这些植物人能得到照顾的活下去,
更让他们的家属能够减轻负担,继续过日子,
避免了很多社会上之悲剧,对这个社会贡献真的非常大!)
四. 为何张振声之父母亲那麽不满台大校方?
答:因为台大校方只想短期的、随便的应付一下张振声之问题,
根本不想为张振声之「长期妥善照护」认真负责!
1. 从张振声倒下送到医院後的所有照顾工作,
全部是张振声父母亲在照顾。台大从来没有帮忙照顾过他!!!
2. 张振声从倒下至今所有之花费,全部是父母亲在支付。
台大从来没有为他花费过一毛钱(他的导师曾买一盒水果来看他),
在台大医院的五个多月期间的医药费,台大更是收得好不手软!
3. 急救之过程,校方欺瞒着张振声之父母亲。
4. 校方散播张振声父母亲只爱钱,根本不爱张振声之话语。
五. 是不是张振声变成植物人就表示学校有错?
答:不是!只要按照救护程序,设施得当,人员不要延迟,走最近之路,
送最近之医院,若他依然变成植物人,我们完全接受最後之事实,
我们会默默的带张振声回家,妥善照顾他,好无怨言!
六. 台大校方不是有提出解决方案了吗,是你自己不要的,还在叫什麽?
答:
1. 解决方案必须是可以解决问题才是可行的方案,
而且也必须是双方商讨,双方认可之後,才可叫做经过认可的方案。
2.2001/10/19傍晚,陈校长等和张振声家属在校长室外众多新闻记者面前,
双方都同意如下:台湾大学会负责张振声的医护费,而且只会超过,不会不足,
张家不计较是学校出的钱或是捐款来的!
3.可是几天後台大校长却来信说:
(a)安排张振声送去创世基金会,(b)发动校内捐款。是不是不一样了?
七. 不然能怎样?怎样张振声之父母亲才会接受?
答:
1.是的,张振声是个平凡的人,父母亲也是普通人,无法怎样!
2.做到如下,父母亲就会接受:
方法一(a)台大校方「妥善的照顾」张振声(最少专人照顾),
(b)张振声必须留在台中市车程30分钟内之地方(父母每天可看到他),
(c)补支付这几年照护张振声所支出之费用
(不然台大会等张振声死後再来热情的表达要妥善照顾他之意)。
方法二:估算一下张振声需要花多少医护费,交给父母亲,
往後张振声之事,全由父母亲自己解决。
八. 阿,台大还是不理你,你要怎样?你能怎样?
答:我活着时,继续照顾张振声,早中晚餐继续吃饭,晚上一样会去睡觉,
哪天我死了,张振声会被绑在倾斜床上直立站好,
他会「站着」,而不是躺着,看我永远离开这个世界。
只敢这样,只能这样,我这小人物还能怎样!!您说是吗?
九. 您认为急救方面学校应做到何地步才算尽责?
答:校内设施和管理得当,师生发现意外者没有延迟的急救,
校方人员也没有延迟的急救和送医,
这样就叫做学校已尽责!
附件:
台湾急诊医学会 函
受文者: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主旨:覆 贵院北院锦民戊九十一重国字第三号函,请详见说明段!
说明:
(一) 依原告在台大医院急诊病历显示猝死原因乃发生室颤,
这是成年人非外伤性心跳突然停止最常见的原因。
室颤的唯一治疗是电击去颤,由心跳停止到接受电击去颤的时间长短,
是决定存活的最重要因素。
愈早去颤,成功机率越高。
国外文献报告,在室颤的发生的一分钟内去颤,存活率可达90﹪;
在五分钟时去颤存活率下降至50﹪;
七分钟时再降至30﹪;
在九至十一分钟时降至12﹪,
而十二分钟以後,才施予电击去颤,则仅2-5﹪存活率。
在无电击去颤器可用时,心肺复苏术是最基本不可或缺的急救动作,
可以延长室颤的时间,才有接受电击整复的机会,
但心肺复苏术并不能将室颤整复成窦性节律。
若无实施心肺复苏术,室颤在数分钟内即成心室静止。
心肺复苏术仅能产生少於1/4的正常心输出量。
术後复原的程度,端赖能否持续维持脑部最基本的氧气需求,
否则极易存留脑损伤的後遗症。
(二) 标准急救程序应为早期认知危险发作→
紧急求救,启动紧急医疗,通知119→
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术→早期电击去颤→
早期给予後续高级心脏救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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