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ze (一期一会)
看板Atheism
标题Re: [讨论] 关於现行中华民国堕胎相关的条文
时间Sat Nov 6 02:27:06 2010
※ 引述《Golddragon (nameless)》之铭言:
: 从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到民法对胎儿权利的承认,最後到刑法规范堕胎有罪,法律
: 是禁止堕胎这个毫无争议。要认定堕胎无罪,需要大法官会议决议以上5条刑法违宪。
'法律禁止堕胎'只是由刑法得出。
而要让堕胎无罪,也未必需要由大法官宣布违宪。
由立法院废除或架空刑法之规定亦可,立法院的正当性还更强。
现行作法就是立法院以优生保健法架空刑法。
: (3)基於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的原则,依照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让目前台湾
: 堕胎的行为已经变相全面合法化,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拿自己主观认定的标准,来当作合理
: 合法化自己堕胎的行为。(实际上谁怀孕或生产不会家庭生活呀?!)
: (4)若以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
: 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5)最後请daze或gred121说明,在台湾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情况下,硬是
: 要将「堕胎彻底合法化」(也就是废除刑法288-292条),有任何可以增进公共利益的理
: 由可言吗?
首先,你显然误读了宪法第二十三条。
欲加诸法律限制时,才有必要审查是否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欲去除法律限制时,毋需为此审查。
再者,正如你所知,
由於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
台湾的人工流产行为基本上可以阻却违法,
废除刑法288-292条缺乏实益。
因此我对废除刑法288-292条没什麽兴趣。
我对优生保健法比较有意见的是第九条的:
'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
我认为没有得到配偶同意之必要。
另一点,关於'未成年人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部份
在未成年人无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宜另外提供补救措施
ex:授权社会局之社工依未成年人之最大利益考量,代理行使同意权。
除此之外,对台湾现行的人工流产相关法规,我基本上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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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闻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国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远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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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8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11/06 02:40)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11/06 10:15)
1F:→ Golddragon:所以加入「七天的考虑期」的「强制」,并不违宪对吧? 11/06 20:03
'所以'是从哪里来的? 难道是因为某些人太过属灵吗?
2F:→ Golddragon:再者,架空和废止差异很大。许多法律漏洞都是架空模式. 11/06 20:19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11/06 23:10)
4F:→ daze:'属灵'是来自基督信仰版的一个梗。 11/06 23:22
5F:→ gred121:原PO你这样打他脸要他怎麽办 11/06 23:32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11/06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