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weiluvatar ()
看板Arthropoda
标题Re: [新闻] 2生做研究狂抓虫 未报备警没收
时间Thu Jul 5 03:58:22 2012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第三条 (定义)
野生动物:系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於栖息环境下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
鱼类、昆虫及其他种类之动物。
第二章 第十七条
非基於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猎捕一般类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野生动物,
应在地方主管机关所划定之区域内为之,并应先向地方主管机关、
受托机关或团体申请核发许可证。
前项野生动物之物种、区域之划定、变更、废止及管制事项,由地方主管机关拟订,
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项许可证得收取工本费,其申请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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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条文采集一般类昆虫应该是需要事先申请,一直以来会有模糊地带完全是因为
执法不完全
另外补充:
1. 采集地点完全不是疑异的重点,因为台湾除国家公园由国家公园管辖外,其它所有
森林区域归属於林务局管辖 (需向各林区管理处 "以及" 县市政府申请)
p.s. 极少数向退辅会申请
2. 野动法 第一章 第十二条
猎捕:系指以药品、猎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杀野生动物之行为。
真的要执法的话有用器具诱虫、捕虫就是猎捕
以上供大家参考
野动法的连结太长我懒得缩,有兴趣的 google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出来第一个连结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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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10.24
※ 编辑: elweiluvatar 来自: 114.42.210.24 (07/05 04:03)
1F:→ goldfishert:很不幸的是基於野动法17条,捕抓昆虫不需申请 07/05 05:01
2F:→ goldfishert:这东西在以前某个小三生请愿立法禁捕独角仙时有解释过 07/05 05:02
3F:→ z27wi:这就是台湾法律的不完全 立委根本是偷懒来的 07/07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