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ockhe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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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义务役大专预备军官人事处理规定
时间Fri Jun 4 23:30:38 2010
最近刚好查到这个规定
有许多条目可以清楚的解答各位预官板友在服役时的问题
板上似乎还没看到这个规定的分享 转录上来给大家参考
(不过有些项目如役期应该是有更改过了...其余的法规"应该"还是适用的吧)
http://www.studentaffairs.nsysu.edu.tw/law/uploads/tmp/175.htm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使各级单位对义务役大专预备军官人事处理有所准据,特订定本规定,本规定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役大专预备军官人事处理」系指对经考选录取及甄选合格之义务役大专预备军官(以下简称大专预备军官)之需求申请,人员分配及在营各阶段之人事管理与留守业务等所应遵行之事
项。
第 三 条 大专预备军官服役时间,连同大专集训合计为二年,概分为预备军官教育与服预备军官现役两个阶段。
第 四 条 大专预备军官教育,以各军种自用自训为原则,由国防部(作战次长室)依据教育政策与编设能力,教育任务与流路,统一分配办理。
第 五 条 大专预备军官於教育期间称「预备军官班学生」支规定之学生待遇,教育期满合格之当日以少尉初任,支少尉义务役待遇。
第 六 条 大专预备军官考(甄)选服役、任官或预备军官适任证书颁授及退伍後之列管悉依国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 二 章 人员申请
第 七 条 每期大专预备军官各军种官科(专长)名额由国防部核定,各院校志愿申请报考人员有关资料须於每年十一月前送预备军官复选委员会据以办理考(甄)选;各总(司令)部及国防部所属单位之员额需求,按作业体系於七月卅日前送人事参谋次长室汇办。大专预备军官员额需求申请如附表一,研究生大专预备军官员额需求申请如附表二。
第 八 条 员额申请必须精确,应逐级办理审核汇整,一经提出来後不得更改增减。
第 九 条 大专预备军官适用於尉级军官职缺之补充,员额需求计算考虑以下因素:
一、尉级军官编额。
二、尉级军官现员。
三、届时尉级军官损耗人数:
(一)退伍损耗。
(二)晋(调)升损耗人数。
(三)其他因素损耗(死亡、调疗等)。
四、届时志愿役补充获得人数:
(一)正期班毕业人数。
(二)专科班毕业人数。
(三)志愿役预备军官计画获得人数。
(四)届退大专预备军官(义务役、志愿役)留营人数。
(五)女性专业军官班毕业人数。
(六)其他班次毕业人数。
五、计画编额增减人数:
计算公式:大专预备军官员额需求=〔尉级军官编额+(-)编额增(减)人数〕-〔尉级军官现员-(退伍损耗人数+晋升损耗人数+其他因素损耗人数)+(正期毕业人数+专科毕业人数+女性专业军官班毕业人数+志愿役预官计画获得人数+其他班次毕业人数+预备军官留营人数)〕。
第 十 条 员额需求申请为各级指挥官之责任,应保证作业之正确与完整。
第 三 章 人员分配
第 十一 条 分配原则如下:
一、必须配合需求。
二、必须适合专长(以预备军官教育期间所习专长为准)。
三、以分配战列部队及技术勤务基层单位为主。
四、具有博士学位之研究所毕业生,以有效运用其已具之学能派用为原则,如所修之专门学术无法运用或人数过剩,得仍以所习军事专长并参照军中专长需求分配所需单位任用。
第 十二 条 分配优先顺序如下:
一、战斗部队。
二、生产单位。
三、教育训练单位。
四、勤务部队。
第 十三 条 分配作业程序如下:
一、入营後,国防部依据各官科实际入营人数及各单位之任务与需求,於预备军官教育结训前六周核定大专预备军官服役军种员额之分配。
二、各负责教育之学校(施训单位)依照国防部核定分配军种之员额,於预备军官教育结训前四至三周以抽签方式决定学生分发之军种,抽签结果名册当场抄(录)发各总(司令)部(受分配单位)代表携回据以办理分发。
三、各总(司令)部依据抽签结果发布分发命令(国防部直属单由人事参谋次长室签办)於教育期满结训前二周送达在训学校(施训单位)并副呈国防部备查。
四、各总(司令)部对分发服役之基层单位以一贯不变为原则严禁个别指名改分。
第 十四 条 分发权责如下:
一、国防部:
(一)督导各总(司令)部预备军官之分发与核备。
(二)核定国防部直属单位预备军官之分发。
二、各总(司令)部:
(一)核定分配予本军预备军官之分发并报备。
(二)(必要时)重行调整分发之计画、执行、核定并报备。
三、各学校(施训单位):
(一)依照国防部核定该科预备军官分配之员额,负责办理分发抽签。
(二)对各军种向下再分发之作业,予以所要之支援。
第 十五 条 大专预备军官分发服役,严禁指名申请与分发,除各该校经分配教职名额应依结训成绩最高者按名次顺序留用外,一律均以抽签方式决定分发单位,抽签办法如下:
一、抽签作业由各学校(施训单位)负责於结训前四至三周办理,并报由国防部及所隶总(司令)部派员督导,通知有关各总(司令)部(有分配员额者)列席。
二、各学校(施训单位)组成大专预备军官分发抽签委员会办理抽签有关事宜,委员名册(格式如附表三)先行呈报所隶总(司令)部及国防部备查。
三、抽签须公开办理,先由委员会委员检查抽签名册(格式如附表四)、签条(格式如附表五),经核对记载及数量无误後,由主任委员於签条上加盖印章以昭信守。
四、分发抽签之掣签人,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同队学生推派之代表(三人以上)轮流掣签与见证。
五、抽签按抽签名册上所列顺序,唱一名,掣一签,将所唱姓名填记於所掣签条,内将签条上所载之军种(单位)填记於抽签名册内。
六、抽签完毕後,由办理抽签之单位将抽签结果名册与学生简历册(格式如附表六,应先备妥)当场递交国防部与所隶总部督导官,并分发有关各总(司令)部列席代表;签条由办理单位自行封存备查,至当届学生届退後销毁。
七、抽签分发军种确定後,各总(司令)部,应仍以抽签方式分发基层服务单位(陆军师级、海军舰艇、空军联队及学校、工厂、医院等相等之尉级人事权责单位),亦可於分发军种抽签之同时,协调办理抽签之学校(施训单位)於该军种签条内添载基层单位,一次抽定。分发单位名册格式如附表七。
第 十六 条 大专预备军官经分发任职後,除因单位裁撤、编并及个人重大伤病、痼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作战任务需要外,不得变更分发单位或过调借用。
第 十七 条 各总(司令)部及国防各直属单位於大专预备军官分发完毕後一个月内,依附表八格式造具分发成果统计表一份报国防部备查。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第 十八 条 教育阶段人事处理规定如下:
一、入营报到:
(一)大专预备军官入营报到後,收训单位应於十天内将报到情形并检附报到人数统计表三份(格式如附表九)及未报到人员名册(格式如附表十)二份,分呈所隶总(司令)部与国防部(统计表汇送作战次长室一份)。
(二)收训单位於大专预备军官入营报到後七天内将交接名册退还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
(三)兵籍资料移转按「陆、海、空军兵籍资料管理手册」规定办理。
二、延期入营:
(一)报到期内遭受重大灾害或直系亲属及配偶发生事故非本人不能处理者,必须缴验户籍所在之乡镇区长证明。
(二)本人临时发生伤病不能如期报到,经公、私立医院证明者。
(三)合於延期入营规定者,可迳向县市政府申请延期入营,以不超过七天为限并副知人事次长室,逾期以自愿放弃论,大专预备军官延期入营事故表如附表十一。
(四)上述人员本人因故无法申请者可由其「最近亲属」或邻里长代为申请。
(五)经役政机关通知无故不依规定时限入营报到者,取消其预备军官资格,依法徵服常备兵役。
三、教育期间退训处理:
(一)体位复检退训人员须送中央体位审查小组审查核定,余退训之核定为各校校长或编阶少将(含)以上单位主官之权责,另预备军官资格取消为国防部之权责。
(二)因病(伤、住院)、公、事请假累积超过教育时间六分之一者,或因病、公、单项请假超过六分之一者,或因事单项请假超过教育时间八分之一者,应予退训,由所在施训单位附表十二格式造具退训人员名册一份(体位复检退训人员,应将诊断症状,详细填注於验退证明书内)格式如附表十三。函送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并副呈所隶总(司令)部与国防部备查。退训原因消失後由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报请国防部人事次长室准予再入营服务(如经核定复训时应重新开始施训)。
(三)入营报到後因升学国内研究所或插班大学须持有录取通知单或注册证明,准予退训由收训单位依附表十二格式造具退训人员名册乙份函送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并副呈所隶总(司令)部与国防部备查。
(四)上述人员退训保留预备军官录取资格两年,俟原因消件後再入营训为预备军官,应重新接受阶段教育,原已接受之部份教育时间,不予折算役期。惟原因消失後志愿改服士兵义务役者,其已受教育天数,均得折算兵役役期。
(五)因成绩不合格而退训者,取消预备军官资格,已受教育天数,得折算兵役役期,由施训单位依附表十四格式造具不合格人员名册乙份,函送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依法徵服其常备兵役,并副呈所隶总(司令) 部与国防部备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训及取消预备军官资格,并依法徵服常备兵现役,其所受之预备军官教育时间,得折算常备兵义务役期,并由所在施训单位依附表十四各式造具不合格人员名册一份函送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并副呈所隶总(司令)部与国防部备查。
(七)基本素质考核,经综合评定为丁等或思想、品德之单项成绩丙等者。
(八)在全修业期内,违反校规累积记大过三次者(功过可互抵)。
(九)入营前或在受训期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含宣告缓刑之故意犯),或宣告保安处分者(不含保护管束)。
(十)考试舞弊经查获而有实据情节重大者。
(十一)领导集体滋事者。
(十二)不服从命令或指挥情节重大而未致触犯刑责者。
(十三)其他重大过失经各总(司令)部直属学校经国防部核准者。
(十四)意志不坚藉故退训者。
(十五)受训期间成绩不合格者。
(十六)因案判刑(未达禁役标准)者,不办理返乡,俟原因消失後,直接转服常备兵役,并於判刑确定後,由原施训单位依附表十四格式造具不合格人员名册乙份函送原徵集市、县(市)政府(徵额所在地)及副呈所隶总(司令)部与国防部备查。
(十七)因病或公伤退训後,仍留住军医院继续治疗(以核定退训生效日期起,以一年为限),尔後再入营服役者,其住院时间,概不折算役期。
第 十九 条 服军官现役阶段人事处理规定如下:
一、大专预备军官教育期满合格者,以少尉分发任职,服军官现役至义务役期届满,办理退伍。
二、 大专预备军官派职以基层及斗争单位为优先,军医人员以不补充国军总医院为原则。
三、国防部及各总(司令)部之幕僚单位,不以大专预备军官充用为原则,专案或特殊专长需要时,应先报核定(各总部由总司令核定,国防部由申请单位签报总长核定)後移送人事次长室办理。
四、大专预备军官不得派任各正期、专科学生连之队职。
五、大专预备军官服现役期间,不得变更服务单位,但在同一地区且属同一人事权责单位(师级以下)内,确以任务需要之职务调整不予限制。
六、任职海军舰艇之大专预备军官,当舰船保养解除战备期内以舰队任务之需要,可予调派同级舰艇服相同职务。
七、大专预备军官服现役期间可准予调疗,惟健癒後以分配原单位服务为原则,但如经国军总医院诊断证明其病伤短期不能复健或病伤痊癒後机能体力不能胜任原职务者,得依需要於同一人事权责单位内调整其职缺。
八、大专预备军官役满退伍,由各总(司令)部核定,国防部直属单位按其任职专长所属之军种,分别报由各总部核定;各单位於大专预备军官义务役届满前一个半月,依附表十五格式呈报申请退伍名册,各总部於当期大专预备军官退伍日前十五天,依附表十六格式核颁退伍名册及退伍证书,发交各人事权责单位,於退伍之当日颁发。
九、大专预备军官为届退後即行出国升学,必须於退伍前先取得预备军官退伍证书以凭申办出国手续者,经呈验国外大学研究所入学许可证、托福考试成绩单(标准分数以上)查核无讹,得由所隶总(司令)部核准於退伍前一个月先行发给退伍证书,至实际退伍离营之日期仍照役期之规定。
十、前款人员如以所升学之国外学校入学注册时间近迫,必须於义务役届满日前离营出国者,得依所请与呈验之入学通知,由所隶总司令核予於注册入学之日前十天给假离营,但以不超过义务役期届满前十天为限。出国手续请按下列方式办理:大专预备军官於退伍前持退伍令及隶属总(司令)部同意函,迳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专案申请出国手续;至役政单位归乡报到及户政单位职业变更,退伍後出国者,俟其服役期满离营返乡再行办理。役期届满日前离营出国者,由其户长申请或由当事人出国前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於核定离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未依规定时间
办理归乡报到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
第 五 章 人事勤务及留守业务
第 二十 条 大专预备军官学生报到入营之第一周不予休假,以加强军容礼节之训练,教育期满结训後,按「国军人员休(请)假规则」办理。
第 廿一 条 参加政府召集之各种考试,应提出有关证件,在不影响战备原则下依权责核予公假,其他休假按「国军人员休(请)假规则」办理。
第 廿二 条 大专预备军官服军官役之考核应自分发部队服务起建立个人平时考核资料,记载至退伍前乙个月止,其作业悉依部颁「陆海空军义务役军官士官士兵考核作业规定」办理。
第 廿三 条 大专预备军官服现役期间,除病假应检具医院诊断证明,按现行规定请假外,如需住院治疗,准按原薪级留住军医院,至预官役期届满,如病仍未痊癒,依其志愿准按「台湾地区义务役病患官兵现役期满留医人员处理规定」继续留医以一年为限,在继续留医期间,其有关权益及优待事项,视同现役办理,但不计算服役年资。
第 廿四 条 因病或(公)伤残而体位变更,不能继续服役且尚未完成军官教育者,概不保留其预备军官之身分。
第 廿五 条 大专预备军官现役期中之保险、抚恤、考核及军人优待等,依现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廿六 条 本规定自令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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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topractise:并依法徵服常备兵现役 06/05 09:46
11F:推 topractise:(十五)受训期间成绩不合格者。 06/05 09:47
12F:→ topractise:五、大专预备军官服现役期间,不得变更服务单位 06/05 09:49
13F:→ topractise: 那有人被调单位是?_? 06/05 09:49
14F:推 SilverStart9:那是"支援".....算是小漏洞吧~.~ 06/07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