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say (梦载会)
看板Architecture
标题[问题] 有关保存登记的问题
时间Tue Mar 12 17:05:51 2019
现行法令,要保存登记就是要有符合建筑法令证明(合法建物)或使用执照
高雄市区 合法建筑认定,是44年底左右(都市计画范围施行)
手上碰到很多件,有保存登记,但建筑完成日期都在44年後(保存登记有注记)
这种状况一直到62年建筑法大改前一直都有
现在主管机关没人知道,当年到底是因为怎样的原因允许登记的
是否有哪位前辈能够指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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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ewie : 60年之前有建照或营建执照就可登记了吧 没有的话用 03/12 17:46
2F:→ chewie : 水电单.门牌编定证明等证据办合法房屋证明 03/12 17:46
3F:→ chewie : 如果你说地政的保存登记的话..要问地政方面的XD 03/12 17:48
4F:→ chewie : 看了一下 实施建筑管理前的房子也是用水电单等依据 03/12 17:49
5F:→ chewie : 去办保存登记 03/12 17:49
6F:→ nsay : 应该说 找不到合法证明 但有保存登记这样 03/12 17:56
7F:→ herobb : 先有登记还是先有房屋 03/13 13:12
8F:→ nsay : 现在要向建管申请合法房屋证明,有保存登记,无法 03/14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