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jima (自我感觉良好)
看板Architecture
标题Re: [问题] 关於法定防空避难室的算法
时间Tue Mar 23 00:26:31 2010
※ 引述《vrmit (Cumbernauld)》之铭言:
: 怎麽算要看他的检讨式
: 通常会检讨在地下一层平面图
: 还有..防空避难室面积不等同该层之楼地板面积!!
不好意思,我不是很懂^^"
想问一下,依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篇第141条:
防空避难设备之附建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其层数在六层以上者,按
建筑面积全部附建
二、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
(一)供戏院、电影院、歌厅、舞厅及演艺场等使用者,按
建筑面积全部
附建。
(二)供学校使用之建筑物,按其主管机关核定计画容纳使用人数每人零
点七五平方公尺计算,整体规划附建防空避难设备。并应就实际情
形於基地内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点至最近之避难设备步行
距离,不得超过三百公尺。
(三)供工厂使用之建筑物,其层数在五层以上者,按
建筑面积全部附建
,或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核定之投资计画或设厂计画书等之设厂
人数每人零点七五平方公尺计算,整体规划附建防空避难设备。
(四)供其他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其层数在五层以上者,按
建筑面积全部
附建。
前项建筑物楼层数之计算,不包括整层依奖励增设停车空间规定设置停车
空间之楼层。
建筑面积依技规第1条第3款(如下):
三、建筑面积:建筑物外墙中心线或其代替柱中心线以内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积。但电业单位规定之配电设备及其防护设施、地下层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过一点二公尺或遮阳板有二分之一以上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
点零公尺以下者,不计入建筑面积;阳台、屋檐及建筑物出入口雨遮
突出建筑物外墙中心线或其代替柱中心线超过二点零公尺,或雨遮、
花台突出超过一点零公尺者,应自其外缘分别扣除二点零公尺或一点
零公尺作为中心线;每层阳台面积之和,以不超过建筑面积八分之一
为限,其未达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筑八平方公尺。
为何会说是
会检讨在地下一层平面图?虽然说是通常附建在地下一层,
但是如楼主所问的计算式,照技规来看不是应该以建筑面积做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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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6.10.14
1F:→ sejima :另[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定义最近略微调整,仅供参考 03/23 00:31
2F:→ wwyy7008 :审图时 其实也没有如此计较~面积差不多就好 03/23 14:29
3F:→ wwyy7008 :会跟我们设计者计较的反而是 建商XD 03/23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