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wie (大提琴夜未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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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省建筑师公会走入历史
时间Fri Dec 18 18:28:23 2009
省建筑师公会走入历史,县(市)建筑师公会接棒建筑师加入单一公会
即可於全国执行业务
发稿单位:建筑管理组
发布日期:2009/12/17
联络人:谢伟松组长 联络电话:0956-805-095
立法院98年12月11日三读通过黄昭顺委员等29人拟具之「建筑师法部分条
文修正草案」案,修正後之建筑师法规定,建筑师公会於直辖市、县(市
)组设之,原已设立之台湾省建筑师公会所属各县(市)办事处,得於3
年内调整、变更组织或并入各直辖市、县(市)建筑师公会;另建筑师经
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办理登记开业後,得以全国为其执行业务之区
域。
为配合地方制度法之实施与地方自治之落实,建筑师公会组织宜予调整因
应,黄昭顺等立法委员特提案修正建筑师法部分条文。本次共计修正14条
,修正重点包括:原台湾省建筑师公会变更组织为各县(市)建筑师公会
,并应於3年内办理解散;为避免建筑师於各直辖市、县(市)执行业务
时须加入各省(市)公会造成之资源浪费与支出,修正为建筑师加入单一
公会即可於全国执行业务,惟为促进金门马祖地区之建筑师公会发展,明
定建筑师於该地区执业应加入该地区建筑师公会,排除单一会籍之限制。
目前各县(市)政府委托台湾省建筑师公会所属各县(市)办事处办理建
筑管理相关审查、辅导工作,均需透过台湾省建筑师公会,本次修正後,
各县(市)建筑师公会已具独立之法人地位,可以直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
,有助於行政效率提升,并利建筑师公会正常发展。未来,内政部亦将持
续推动建筑师事务所大型化、法人化以增加其竞争力,与因应我国加入
WTO及APEC组织,推动建筑师相互认许,增订外国人应我国建筑师考试及
执行业务之相关配合规定,促进建筑服务业迈入国际化开拓海外市场等建
筑师法修正案,使建筑师法能契合时代环境变革,并确保建筑服务品质维
护公共安全。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
&id=11175&Item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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