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epingtime (也无风雨也无晴)
看板Architecture
标题Re: [问题] 关於建筑使用与木建筑市场的问题
时间Tue Apr 28 13:52:01 2009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四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
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
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这句话的"前提"要看清楚
"依法取得"并不是指政府可以卖土地给财团
是指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与移转应受法律之保障
保障的是宪法赋予的"财产权"
政府是人民代理人
不是权利的所有人
土地并非可再生产的资源
就好比部份物资需要国营的道理一样
任何事务都要放任自由市场机制来决定
那麽政府的存在便无意义
自由市场机制的苦果
目前全球正在承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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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1.162.50
1F:推 pow :现在大概就是选边 要市场机制选美国 不要的话选古巴 04/29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