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405303 (太平公主号)
看板Architecture
标题Re: [请问] 老公寓的屋顶
时间Sat Sep 20 23:38:22 2008
※ 引述《yisuan (心中日月)》之铭言:
: 你朋友说的是对的
: 1.关於产权的问题
: 可以看这篇
: http://0rz.tw/9d4Nk
: 早期公寓权状很多的确是归於顶楼那户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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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想请问,从权状上要怎麽看?
建物所有权状的主建物总坪数36坪,加上公设是总和是40坪,
这样有无包含屋顶?光是屋顶就有三十多坪,所以这个权状应该是不包含屋顶?
(因为公设才四坪)
(是不是看建物权状?顶楼应该不是看土地权状)
我朋友那户房子屋龄是 26年。
从权状上如何看? 这样看起来,我朋友的所有权有包含屋顶吗?
: 但不表示可以为所欲为 加盖铁皮屋仍是违建
: 2.屋顶不一定是避难层
: 避难层的定义是
: 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35款--
: 避难层:具有出入口通达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楼层。
: 五层楼以下集合住宅 并不属供公众使用建筑范围
: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九条执行疑义案
: 发稿单位:建筑管理组 发布日期:1997/07/03
: 内政部86.7.3台内营字第八六○四六八九号函
: 按建筑物在"五层以上之楼层供公众使用"时,应设置楼梯通达可供避难使用之屋顶
: 平台,其面积不得小於建筑面积之二分之一,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造其他设施。
: 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九条修正前之规定。本
: 案若适用上开修正前之规定,依其意旨屋顶平台应具供避难、逃生及救灾之功能
: ,是不得於该屋顶平台上方设置过梁等其他设施,且其女儿墙高度自该屋顶平台
: 往上计量超过一‧五公尺部分应具三分之一以上之透空,以维护其必要之功能
: 如有错漏 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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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8.186.11
1F:推 yisuan :买卖契约书还在吗 09/21 00:05
2F:→ s9405303 :买卖契约书没有提到屋顶的所有权。 09/21 01:01
※ 编辑: s9405303 来自: 61.58.186.11 (09/21 01:03)
3F:推 yisuan :那应该是共同持有 09/21 02:02
4F:→ s9405303 :好,谢谢。 09/25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