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rium 版规 v4.7版 2010.11.17
(一)
禁止对使用者有任何言词骚扰、侮辱、挑衅、威胁、诽谤,甚至於笔战
(版主认定)。
版主认定:只要版主认定其有违反版规一,可以直接判罚。版主没判罚,
则交由版众检举,但是检举谨限当事人,非当事人检举一概不予以受理。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二)
一行文、一列文、未满20字文、严重注音文、火星文、无意义的瞎扯文。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水桶一个月。
(三)
"自行"野采之生物禁止在板上讨论以及询问饲养方式。(店家贩卖不在此限)
禁止询问野采地点,以及自行公布野采地点。
野采禁止讨论,野放(放生)也比照办理,尤其是鼓励放生文。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四)
水族版禁止买卖文、转贴合购文、徵物文、换物文、赠物文、广告文、寄养文。
发文者以及回(推)文者同样视为违规,如有买卖、合购、徵物、换物、或赠物
需求者请至aqua-shop发文。
除版面上文章,广告行为太过明显的签名档也在版规四规范内(版主认定)
水桶期间利用提及id的代PO来钻版规四漏洞者,罚则加倍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周、累犯水桶三个月、再犯永久水桶。
(五)
非版主使用[公告]标题或回覆[公告]标题者。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六)
无关水族的广告文以及网站连结。
(签名档以及推文也包含在规范内,版主可视情况警告或直接水桶)
->永久水桶+劣文退回
(七)
评论店家以及老板请公正客观理性。
可以发表心得,或是发表亲身所遇、亲耳所闻老板的话语
可以讨论,但是请勿发表没有依据的言论
ex:xxx店是黑店、xxx老板不会养鱼之类的
提醒您:店家有权利对您的发言不当提出告诉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注:
名 称: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
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条 因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
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八)
除了标题1.挂号 2.问题 7.询价不可离题闲聊推文外,
其余标题皆可接受离题闲聊推文。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九)
水族板内文章被1周内被嘘文到XX,
经版主判定为讨嘘文者
该文章劣退,发文者水桶处分
->违者七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
未经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者(修改非删除)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一)
水族板内违规次数总计超过5次者,下次开始所有处分双倍计算
删文标准
1. 违反版规者。
2. 病鱼/水质问题未使用挂号单格式者。
3. 问了与近两周内已多次问过的问题者。
4. 引文大於两人,且内容极少於原文(小於1/3)者。
5.问题在内以及/版面搜寻可轻易找到者。
6. 一行文、一列文、未满20字文、严重注音文、火星文、粗口文、瞎扯文。
7. 商业广告。
8. 无关水族文。
9. 询价文问了之前有类似的配备以及地区者。
备注:
1. 板上如果有发生违犯版规情事,版友可写信至版主信箱检举,
来信请标明所犯版规及附证据一份以兹查核。
2. 各项违规标准板主得主观认定。
不服判决者可来信申诉,再不服可向小组长申诉。
3. 水桶期满,请自行来信向版主申请解除之。
4. 对於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版主得给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惩罚
5. 多重帐号使用者的每一个分身ID与本尊皆视为同一使用者
所有罚则延续至本尊ID,水桶期间分身发文一律视为累犯
并同时依照站规处理程序送交帐号部审查之。
6. 多次违规遭版主删文,屡劝不听者
版主可视情况给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惩罚。
7. 不服惩处欲上诉者,请先详阅版规後再上诉。
Aquarium 版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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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wname0128 :救救我的鱼 07/07 12:31
※ 编辑: EliteStanley 来自: 114.27.111.139 (08/05 01:52)
2F:→ bluewhales :修改过了,不知道能不能看? 11/07 16:29
3F:推 wpinyu :建议 讨嘘文裂退+水桶半年以上 再犯就加重 05/18 13:53
4F:推 lovesnake :请问可否将删除的文寄到信箱? 10/19 16:59
5F:→ lovesnake :实在忘了我写过什麽 10/19 16:59
6F:推 TCross2 :好奇问一下~~为什麽不能发野采文阿? 06/11 12:22
7F:→ TCross2 :是怕大家都去抓破坏生态吗? 06/11 12:23
8F:推 Stanley9160 : UP 雾化器蛮好用的,泡泡很细 03/26 17:18
9F:推 etoanik : 可以买别人的野采的生物...但不能自已去野采 06/14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