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tel (绿蚁安睡地herzog)
看板NIPPLES
标题Re: [惨情]军购
时间Sun Oct 10 00:11:17 2004
※ 引述《thurston (aa)》之铭言:
: 以美国的全球战略思考角度来看
: 万一海峡发生战事,他非得介入不可(相对来讲美国也是潘仔)
事情是这样的。
台湾是米国的军事保护地。
台湾关系法是米国国内法,台湾关系法承认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但是不承认
中华民国。
依据米国宪法,米国必须遵守宪法,履行米国国会通过的国内法律。台湾如果
不是米国属地,米国国内法不得将非属地相关之法律列为国内法。
台湾关系法的合法性来自於 美国宪法 Article IV Section 3. clause 2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ispose of and make all needful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territory or other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nothing in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so construed
as to prejudice any claim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ny particular state.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
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
法规和章则;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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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我在台湾临时住所内湖的隔壁好邻居何瑞元详文:
从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b)条、第4(b)条、第23条与1899年巴黎条约第一条的比较,
可以看出同样的结构。对台湾而言,美国军事政府是主要占领权,因此在未过户给其
他国家的情况下,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後,符合美国军事政府辖下之未合并领土之
定义。
注:麦克阿瑟将军委托中华民国军队处理台湾澎湖地区之占领事宜,此并不影响美
国军事政府为主要占领权之事实。且杜鲁门总统也好、麦克阿瑟将军也好,皆无权把
台湾的主权移转给其他国家。
所以在1952年04月28日,中华民国在台湾并不是台湾的当地合法政府,只是一个流
亡政府而已。而台湾岛民应可享受美国宪法下之基本人权保障,包括宪法修正案第五
条之生命、财产、自由与正当法律程序。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美国最高法院之判决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中所谓的「自由」包括旅行权,而旅行权也包括获得护照的权利
在内。因此,台湾人民目前不应该拿这非主权独立之「中华民国在台湾」之护照,而
应该是拿美国国民(非公民)之护照,如同美属萨摩尔群岛人民一样。同时,美国宪
法第一条规定,美国国会安排共同国防事宜。为此,国会於1789年成立战争局,於
1949年改组为国防部。依据上列分析,美国总统应及早宣布台湾徵兵制的结束,并由
美国国防部全权并直接处理台湾对外的防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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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6.21.179
1F:→ mattel:简单讲,米国把台湾肚子搞大了,得负责。 203.206.21.179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