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ycos (波罗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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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抱怨] 新北 新庄 永联(冠益)租车
时间Fri Mar 9 11:17:06 2012
※ 引述《strikeout (时间过的好快)》之铭言:
: 一、店名: 永联(冠益)租车
: 二、地点: 新北市新庄中港路601号
: 三、时间: 2012/2/24
: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欺骗客人 & 死不认错
:
: 五、事实经过:
: 这次的228连假我们一行人早已规划好夜冲武陵的行程,也在过完年後到租车公司现场看
: 车(福斯T4),现场接待的人员跟我们表示若是满意订金可用汇的,他们将为我们保留车子
: 。
: 过没两三天我就汇了订金给对方,也打了几通电话再三跟对方确认是否有收到汇款,对
: 方都给我肯定的答覆。
: 而2/24当天晚上要去取车前,也再次打了电话跟对方确认车子的现况,对方都表示
: 没问题,也约定好几点要去拿车。但到了现场,居然跟我们说现在没车.....
: 对方说因为车子前一位客人没有还车,但这种事情不是应该早点说吗,为什麽在之前
: 的电话里都没提到...而是到现场才跟我们说,而且我们还是专程从北投跑去那边牵车,
: 根本是把我们当傻子耍。
: 而更气的还不只这个,对方本来想把订金退给我们草草解决,但因为我们行程都规画好了
: ,房间也都订了,而且当下是晚上11点左右,临时根本也没办法租到其他车,因此我们坚
: 持要对方想办法解决。
: 一开始老板说要从其他地方帮我们调车,结果後来发现调来的这台根本坐不下,而且车况
: 很差,还要收一样的钱,根本是想呼咙我们...而此时已经是半夜一点多了。
: 後来僵持不下,老板提到他有另一台刚买的新车,他没有很想租,而且一天要$5000(原本
: 那台是$2200)。本来我们是跟老板说我们有付订金,而且行前都再三确认过,加上我们行
: 程也被delay得很严重,照理来说对方要负责,用原本的价格租我们。
: 但这时候好笑的是,老板居然开始怪罪到我们头上了
: 但这时候好笑的是,老板居然开始怪罪到我们头上了
: 但这时候好笑的是,老板居然开始怪罪到我们头上了
: 1.说他们没有查到我们的汇款
: --> 我们几百年前就汇款了,还跟你们确认过不只一次
: 2.说我们没有写订单
: --> 从头到尾你们没有半个人跟我们说过要写这种东西
: 3.说车子过年前就进厂保养,到现在还没好,也不是他的错
: --> 对不起,我们过年後才去看车的...而且明明先前才说上一位客人没还车...
: 後来因为搞到快半夜三点,大家实在都累了,而且实在不想行程因为这样而泡汤,所以跟
: 老板卢到$4500的价格就出发了。
: 总之,真的是超级大黑店,亏老板还说他是租车公会理事长,实在是很好笑...
: 六、备注: http://www.unicar.com.tw/
: 七、版权宣告:本文同意转录,但必须保留出处、作者,勿更动内容。
: 为讲求完整性,内容以原始出处为准。
依据民法第248条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所以其实只要你把定金(民法法条是"定"喔 所以不是我打错^^")交付给对方
对方有收受契约就成立
但最好还是写收据
另外依民法第249第三款
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这条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很多店家就是看准消费者怕麻烦(不想上法院)
再加上消费者也觉得拿的回定金就好 怕麻烦
所以不知道自己的利益
但真的要以民法来向店家索取加倍定金返还
店家一定会呛你有种去法院告啊!
如果受害者有时间
就去和店家上法院吧
只是会进行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上法院 这真的会花上好几个月 甚至是半年
因为引起消费纠纷的案件真的很多 也是要排队进法院的
另外如果像是网拍
对方拖很久 像是调不到货要等 一等就一个月~半年不等
如果在下标前对方已经告知你要等 消费者也同意
那麽如果你取消订单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那麽可能对方会以民法249第二款:
契约因可归责於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但如果卖家没和你说明要等
消费者才可以以民法第249第三款要求加倍返还订金
以上是小妹的浅见
有哪里错误烦请告知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9.238.235
1F:推 Deltaguita:感谢分享 文章M文保留 03/09 12:22
2F:推 NaTaO3:真是美貌与智慧兼具的解说 ^^! 03/09 14:34
3F:推 jerryfrank:推解说,但楼上是哪里看到美貌了 有给照片吗 板主管否? 03/11 13:19
4F:推 shirmeny:s版友法条引用正确,但忽略法庭上举证之失所在败诉之所在 03/16 06:10
5F:→ shirmeny:当事人要如何举证事是可归责於租车公司,恐怕颇有难度 03/16 06:12
6F:推 shirmeny:另外,除非给付不能,否则若给付之可能而只是给付延迟时 03/16 06:17
7F:→ shirmeny:并无该款之适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九二号) 03/16 06:19
8F:→ shirmeny:且即使双方解除契约,也无法要求加被返还订金,只可请求原 03/16 06:22
9F:→ shirmeny:本的订金(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0七号判例) 03/16 06:22
10F:推 shirmeny:上开案件徵点,概因车辆尚存并非给付之不能,仅为给付延迟 03/16 06:28
11F:推 shirmeny:再者,收方当事者已解除契约,应可要求返还原本订金 03/16 06:34
12F:推 shirmeny:当事人因延迟给付而受有损害,则应依法再提出损害赔偿,但 03/16 06:38
13F:推 shirmeny: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受有损害,这才是最困难的地方 03/16 06:43
14F:→ shirmeny:以上是刚睡醒打的,有些错字忘记选字了,但我也没办法改= = 03/16 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