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ny0399 (玩具)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抱怨] 不实商家–「礼多不怪╭? 乐活馆」
时间Wed May 4 10:49:25 2011
推 moknaa: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5843316 05/04 09:11
最近有买家 要求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提不出退货理由 就拿 消保法 19 条
来威胁,还说要去找消保官还要寄存证信函 囧)
有瑕疵当然无条件可以退换货,但是只依据近二十年前的法律条文来要求『
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货』实在不合理,老实说感觉比直接弃标还要恶劣,於
是刚刚找到了一些资料在这边顺便分享给大家参考。
没时间看文章的直接看重点:
1.目前 消保法 19 条 没有罚则!(所以根本告不成)
^^^^^^^^^
2.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买家那边的(直接说明了网拍不能以邮购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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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写这篇文章的人缺乏法律常识
第一 没有罚则=/=告不成
所谓没有罚则只显示出立法者对於这种较轻微(和56~60条比起来)情况还没有处罚的必要
处罚一般来说是指行政罚,也就是侵益处分
而告不告得成是民事诉讼范畴,也就是私人间的诉讼关系
消保法19条二项已经说明了,违反19条一项的约定为无效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
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而这边的的消费者无需负担任何费用包括订立契约和解除契约的运送费用
已经有其他板友贴新闻说明了,请不要无视
第二 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买家那边的(直接说明了网拍不能以邮购视之)
这边所谓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买方那边,应该是指并非所有在网拍卖东西的人
都是消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企业经营者
第 2 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
营业者。
在网拍卖东西的人可能只是单纯的卖出自己多的,用不到的东西
而不是专业的网拍经营者
如果是这种情况,即非消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企业经营者,自无消保法之适用
而不是像这篇文章的作者所称的『直接说明了网拍不能以邮购视之』这些都是他的臆测
另外他提到的文章已经被他删减到几乎没有内容
以下是找到的资料:
网购退货运费自付 研拟开罚
更新日期:2009/07/18 03:41 唐镇宇、陈大任/台北报导
中国时报【唐镇宇、陈大任/台北报导】
消保法规定网路购物七天内可退货,且消费者不必付运费
.... 中间文章过长恕删 ....
消保官组长吴政学坦承,消保法第十九条确实无罚则,但消保会接到申诉後
,会请主管机关处理;消保会目前也正研拟修正《消保法》第56条之一,未
来违反不得记载事项者就可依法开罚。
不是中间文章过长恕删,而是几乎全部都被他删光了阿Orz
消保法已经落伍了,该修改了,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三内字四○七三一号令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院台闻字第0920031836号令修正发布
订定当时网拍还没流行,所以第十九条是在"特种买卖"篇里,条文是针对邮购
及访问买卖(如直销),邮购是印制固定目录让消费着去选择,访问买卖亦是差
不多如此,实体商品是在消费後收到商品才看到,怕场商目录与实体不一样的
欺骗消费着,所以才会订定此19条法令保护消费者但网拍就不同,网拍是买卖
双方靠网路沟通达成买卖的,有e-mail,或电话或即时通讯软体可沟通,产品有
何问题可即时询问清楚,又有多面实物拍摄照片, 照片不足消费着亦可要求提
供更多更清楚的照片,所以很久以前好项有按例用消保法19条告到法院去,结
果网拍不能以邮购视之..
消保法对於邮购买卖和访问买卖有19条利於消费者的规定,其立法理由为
访问买卖对於消费者没有本来不在有预备购买商品的情况下(简单的说就是突袭的情况)
避免消费者一时鬼迷心窍或被销售者说服,而冲动买下商品,
给予其在七天内有解除契约的权利,让他好好思考是否真的有该商品的需求
而邮购买卖也赋与消费者解除契约的权利理由在於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没有看到商品的实际状况
而仅有企业经营者所提供的广告资讯,消费者於收到商品时才真正看到商品
如果有商品和当初看到的广告资讯不同或是不满意时,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契约
回来看本案的网拍或网购,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实际情况
和邮购是一样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是无法以文章作者所称的以双方可以即时询问,多面实物拍摄照片的方式补正
何况现在网购业者有多少是实物拍摄的?一堆都是拿厂商的广告直接刊上
根本不是自己实物拍摄
网路购物会被定义成和邮购买卖是一样的理由在此
→ moknaa:所以网购是不能要求买加运费自付@@之前和网购平台 05/04 09:34
→ moknaa:开会他们说要买加运费自付不会有问题,所以只是无依据可罚 05/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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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无依据可罚和要求买家负运费有没有问题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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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arotene:这篇专业.. 05/04 17:46
※ 编辑: johnny0399 来自: 140.112.4.182 (05/04 17:48)
2F:推 legist:推荐本篇文章 05/04 19:07
3F:推 PiGousan:专业!推! 05/04 20:31
4F:推 winddolphin:没有罚责=/=不犯法 开会得出的那个逻辑实在很好笑 05/05 02:23
5F:推 ilovekr:消保法19条的效果很强,重点在是否在消保法的适用范围 05/05 10:16
6F:推 eslite87:专业好文~只能说台湾的消费者还是比较弱势吧.... 05/06 06:27
7F:→ eslite87:美国有规模的网购都会把退换货规则写的很清楚 05/06 06:28
8F:→ eslite87:而且较大的网站退货不但不用钱 东西寄来的时候 05/06 06:29
9F:→ eslite87:还贴心地先把邮资标签附在商品收据中XD 05/06 06:29
10F:推 ffwind:真好的文章 05/18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