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slave)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抱怨] 台北县三重市徐汇中学旁边的85度c
时间Tue Aug 7 13:36:43 2007
抱歉恕删
这直接跟该县市政府卫生局投诉了
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十一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 变质或腐败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六 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
七 搀伪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从未供於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一年内再次
违反者,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一 违反第十条规定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
二 违反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者。
三 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所为之规定者。
四 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所为之规定,经限
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
五 违反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三条所定之管理办法者。
六 经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者
所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八款 跟第三十一条第二馆的规定
至少就是三万了 检举下去就对了 避免再度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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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85也没啥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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