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ffooxx (windfoxNN)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闲聊] 租书店纠纷
时间Wed Jan 17 10:03:34 2007
※ 引述《liffe ()》之铭言:
: kkcity看到的
: 原po:
: 昨天晚上跟朋友去看漫画,
: 我跟我朋友各租一本,因为然後我看完後,
: 借给他看,
: 谁知道老板就过来鸡鸡歪歪..
: 说啥店里规定,一本漫画租了後只限一人看,
: 要在看要加钱不然就要把书收回去。
: 妈的...偶就很不爽,
: 因为'民法'中租赁关系,当物品租借给对方时候,
: 只要使用上不违反法律上义务(拿来杀人放火)
: 这种质权是可以转移的..
: 跟他说这条法律..他居然装傻...
: 说啥"内阅"规定.
: 管他内阅外阅..我都付钱租了..
: 说啥店里规定..私人规定 可以违反法律 我第一次听过..
: 我就说 你想多赚钱就直接说...别说这些.
: 结果他居然跟我呛声...又叫又骂..一脸无赖憋三样..
: 妈的..还挑衅要我打他...
: 没见过这样恶质的商店
: 居然还挑衅 辱骂客人的....
: 超不爽的...
:
我想跟 原PO者说,法律不是学来欺负人的
更何况你学的是半调子法律
如果你是法律系学生,那请你大一民法拿来重学吧
但是依照你的浅辞用字我想应该不是
也请原谅我用那麽难厅的口气来说你
因为我最讨厌半桶水响叮当的人
只是懂一些皮毛就想要理直气壮,更何况你的见解完全不对
下面推文的人请看楚,想要对原PO者说法笔记的吃亏的一定是你
以下才是正确的法律见解
在民法上面并没有强制人民只能订立有名契约
何为有名契约呢?就是民法债各篇买卖、委任、承揽等等的各种规定
这些有名契约是民法把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拿出来作一些基本规定
但是民法却不禁止订立无名契约
所以除了有名契约之外民法上更多的是无名契约
无名契约顾名思义就是无法明确订性出来是民法中哪一个债篇有名契约的规定
而无名契约只要符合民法第71条不违反强行规定,就都是有效的契约
在回来说,那麽有名契约一定都要遵守民法上面的条文吗?
并不是的,只要不是强行规定,双方的确可以用契约将法律条文规定排除掉
那是因为我们强调私法自治的结果
所以出租店的租赁契约当然可以在不违反强制跟禁止的规定下,排除民法中原则规定
回到原PO者案例
我认为是民法中的租赁,
但是双方在订约的时候早就已经约定了可以使用租赁物的地点(店内)
以及使用方法(原PO专用不得传阅)
这就符合民法中第438条中「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为租赁的使用」
不要说从无名契约的角度啦
(没看过漫画店契约,所以当然也有无民契约的可能,就
算无名契约但是双方约定不可传阅并不违反强行规定当然约定有效)
就算从有名契约的角度,你还是理亏
如果你真的看懂我说什麽,那请你下次在看到老板是不是该跟他道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209.37
1F:推 legist:如果有公告明示店里不得传阅的话 该店就完全没有问题了~~ 01/17 10:09
2F:推 KDTD:有的出租店好像会在店里的墙上注明内阅不可以传阅 01/17 10:09
3F:→ KDTD:再者~~撕毁店家的海报等东西也是不对的行为 01/17 10:11
4F:推 vigodai:说要做笔记的那位版友应该是在讽刺啦XD 01/17 11:20
5F:推 clevergirl:话说回来 很多漫画店也是允许传阅的呀 01/17 11:26
6F:→ clevergirl:当然前提是两三人啦 不过推你法律不是学来欺负人用 01/17 11:26
7F:→ clevergirl:我也最讨厌半调子的法律人或是根本不是法律人 01/17 11:28
8F:→ clevergirl:却随口胡诌条文滥用 那种人真得很可耻 01/17 11:28
9F:推 Matsuzaki:第八行认真了 01/17 12:25
10F:推 zo4:那家伙一看就知道是开玩笑的啦:) 01/17 14:21
11F:→ myallmind:噗~原po真可爱,那个"笔记"是讽刺的意思...... 01/17 15:38
12F:→ ilsyz123:原PO认真了...请你也看清楚人家是在开玩笑 01/17 16:04
13F:推 beugo:原PO帮助大家了解生法律,我愿意相信那本笔记不是死亡笔记本 01/18 03:58
14F:→ johnlu:内看应该是不能传阅除非你外借就可以这应该算内规 01/22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