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lwan (乱中有序)
看板Anti-ramp
标题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出炉罗!
时间Wed Nov 8 19:57:05 2006
争议不断的健身中心,消保会有动作了~
继分时度假後,又一个对消费者有保障的好消息~
(真巧,两则都是我在开车时听广播听到的..XD)
不过这只是草案,听说最快会在年底公告,
最近有想跟健身中心签约的不妨先忍一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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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http://www.cpc.gov.tw/npdetail.asp?id=537
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出炉罗!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会)完成审查「健身房(体
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确立履约保证、解除
、暂停及终止契约之机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由於发生过知名健身房业者倒闭事件,造成消费者求偿无门之情形,行
政院消保会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於审查前述草案内容时,规定当消费者所缴费
用期限超过一年,且金额超过5万元者,业者应就超过5万元部分,提供银行履约
保证、开立信托专户管理或经主管机关许可之履约保证等其中一种履约保证机制
。
另为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健身器材以维护自身安全,於应记载事项中要
求业者应配置合格教练或指导员,以提供消费者专业指导。
消费者於缴纳入会费後七日内,如未使用业者设施,得要求解约并退还
已缴费用,如属邮购或访问买卖者,仍有七日犹豫期间之适用。
遇出国、怀孕、服兵役、职务异动而迁居、疾病或身体不适不宜运动等
事由时,消费者得向业者办理暂停会员权,且停权期间免缴月费,会员权有效期
间则顺延。
另消费者因个人事由欲终止契约时,业者应比例退费,并收取不超过退
费金额20%之手续费。未为约定时,以最有利消费者之计算方式为之。惟如业者
提供之服务或设备有缺失,经主管机关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业者单方要求终
止契约者,业者除比例退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另为避免业者利用定型化契约条款免除自身义务或减轻负担,亦於不得
记载事项中规定: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
二、不得约定业者对所提供之服务或设备,造成消费者之身体、健康、
财产等损害时,免除或限制其赔偿责任。
三、不得约定业者於订约後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
四、不得约定业者於订约後得片面调高会费。
五、对於甲方所携带通常物品之毁损灭失,不得为违反民法第607条之
约定。
六、不得约定业者之广告说明非本契约之一部分。
七、不得事先约定或以器材或教材为双方签约标的而拒绝终止契约。
八、契约期间届满後,如需续约应经双方书面确认,业者不得事先约定
届期自动续约,不另通知消费者。
本草案业经行政院消保会完成审查,将於近期提报行政院消保会委员会
议讨论,俟通过後由主管机关办理公告事宜,只要系属提供健身房服务之业者皆
有适用,无论名称是否使用健身房或体适能中心,以完善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本会亦将请主管机关依消保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时派员查核业者定型化
契约,并呼吁於选择健身房业者时,不可轻忽,仍应仔细慎选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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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199.100
1F:→ fdav:可否借转消保板?很有用的资讯 ^^ 多谢 11/08 20:01
2F:→ Ylwan:请便,好消息要报给大家知道~^^ 11/08 20:31
3F:推 sjory:赞喔 11/08 23:11
4F:推 legist:本篇应该放消保板的!! 推推推 11/09 02:03
5F:推 ivysky:审阅期间为三日..时间太短了啦!!!!!! 我不同意!!!!!又奈何~ 11/09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