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ondo (小天使说得对)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讨论] 我的存证信函 请大家给点意见
时间Wed Jul 5 08:25:53 2006
※ 引述《ctimer (tt)》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consumer 看板]
: 作者: ctimer (tt) 看板: consumer
: 标题: [讨论] 我的存证信函 请大家给点意见
: 时间: Mon Jul 3 18:55:46 2006
: 一.寄件人 姓名:XXX
: 详细地址:高雄市XXXXX
: 二.收件人 姓名: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详细地址:高雄市XXX
: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 没有吧
: 详细地址:
: 内容:
: 本人於民国玖拾伍年陆月贰拾捌日中午在路上被贵公司的客服小姐做问卷,
: 并受邀去贵公司听说明会,才了解贵公司是贩售网路开店的平台,并在当晚
: 签了电子合约且缴了新台币肆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整,发票编号为00000000
: 今本人欲取消此笔买卖, 因属访问买卖且订购至今未满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
: 九条规定, 本人声明解除此次买卖契约,本人已缴交之费用新台币肆万柒仟
: 玖佰柒拾陆元整,请贵公司退还并於文到之日将此笔款项汇入台湾银行xx分
: 行帐号xxxxxxxx,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
: 及第五项规定, 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请尽速删除, 停止电脑处理及利
: 用, 切勿复制。如贵公司对此声明不予理会, 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
: 请贵公司配合, 以免讼累。
: 以上内容请大家给点意见吧~明天就是第六天了
: 还有一张纸好像写不够,是否要写两张呢?
: 副本收件人要写谁?
: 一式三份是一张正本和两张影本吗?
本想用推文的回,
但还是正式的回文比较好。
消保法中的访问买卖,确实有七日的无条件解约期间。
但,这七日,是指,七天内,你要把解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对造处;
而不是,你第七日寄出信件就可以了。
因为我国对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
而记得最高法院,在去年还是前年,有一个判决表示,
这个解除契约,一定要用书面表示,
所以,写存证信函这个是正确的;打电话就不行。
(有空,再把该判决文找出来)
中华邮政公司的网页上,
有存证信函格式的档案,
请上中华邮政网页,然後,在「便民服务」项下的「下载专区」内,
就有「存证信函格式」(WORD档)
附上中华邮政网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关於存证信函,
用上述的档案,打完乙份後,
再影印二份。
然後,每一份上面,都要盖寄件人的印章。
也就是,原则上,如果收件人只有一人,
则需准备乙式三份,一份寄到收件人,一份邮局留存,另一份寄件人留存。
基本上,存证信函,都是寄挂号附回执(俗称好像叫「双挂号」),
因为有回执,才能知道对方有没有收到、确切收到的时间等。
还有要注意一点,
像如果寄存证,有时间的限制,
最好尽早寄。
因为,必需对方在时效内收到,才有发生该有的法律效力;
如果超过七天才收到,当然,就没有解约的效果了;
纵使是在七天内,就寄存证出去了。
因为,邮局,有时也会有失误的时候而导致延迟送件。
再者,有些公司常利用访问卖买来赚钱,
如果他们够了解相关规定,
只要是某些邮件(如挂号附回执),一律不收;
导致存证被退回或邮差送达多次後,超过七天的解约期间才完成送达,
都会使得法定解约期间的经过,而丧失解约的权利。
最後,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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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7.186.143.111
1F:推 Ylwan:那可以请问七天内是从什麽时间点算起?是寄出还是收到? 07/05 10:55
2F:→ Ylwan:我是说如果不是当面购买的...还是下单那一刻算起? 07/05 10:56
3F:推 legist:从拿到东西开始算 不然如果下单开始算的话 他超过七天才给 07/06 00:27
4F:→ legist:难道就不能退货了吗?? 想来很不合理 所以就是从收受时起算 07/06 00:27
5F:推 Ylwan:谢谢您的回答~ 07/06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