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der2001 (一个人的感觉真好)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情报] 过期票券的权益伸张
时间Sat Feb 18 11:24:30 2006
※ 引述《CREA (花落人亡两不知)》之铭言:
: ※ 引述《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之铭言:
: : 嗯 我算乡民吧 哈哈
: : 不过还是要声明一下 超过期限还能用当然对消费者比较好 免得大家围剿
: : 以下纯讨论
: :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乱讲话 我刚查了一下资料
: : 发现因为有票卷的性质 大家大多好像把礼券定义为民法上的无记名证券
: : 连经济部函示都认为是无记名证券
: : 这跟我认知颇有差距
: : 那我就从善如流 所以应该就不再讨论另一个契约的成立
: : 不过 礼券可不可以订期限?
: : 不论是自己买自己用 或是当礼品送给人家
: : 从民法710翻到728
: : 并没有一条法条说 礼券是不能订期限的
: : 有些学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认为就这样处理
: : 但也有学者是认为基於平等互惠 礼券设定使用期限当然是合理的
: : 如日本实务就承认业者这样的规约
: : 毕竟礼券购买时都会打折 这和一般无记名证券不一样
: : 像这样主张的如中正大学某王姓老师
: : 那我自己是比较偏向後者啦
: : 毕竟人家卖给你礼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 : 像有些知名饭店、旅馆的礼券
: :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 : 那他的对价中应该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设定
: : 而且这样应该比较公平吧?
: 虽然业者对预售票券给了折扣
: 可是消费者也承担了商家无预警倒闭
: 预售票券成为废纸的风险
: 而且很多礼券不但有使用期限
: 使用上还有很多限制
: 像饭店业者的饭店券除了限期使用
: 还规定假日使用必须加价
: 甚或假日不能用
: 百货公司或商家的礼券则几乎都不找零
: 消费者预付现金购买礼券
: 使用上已经有这麽多限制了
: 业者还要规定使用期限
: 对消费者更不公平吧
其实不能这麽说
只要商家之前有先告知(即把限制当成契约成立之条件)的话
是应依约而行
毕竟
商家没说只有买礼卷才能购物
消费者在购买礼券前即应考量 是否划算的问题
至於是否有剥夺消费者剩余 我认为这亦是消费者应自行考量的问题
如商家把150包薄装饼成一大包出售
消费者 本即应考虑自己是否吃得完再买
而非吃不完却要求更新要过期的商品
同理
购买运输业的回数票亦同
业者以一次卖10张送2张的方式 出售回数票并限制一定时间内应使用完毕
此时消费者本即应考虑 在时间内是否用的完
用不完 本即应承受用不完的不利益
因为 业者至少 有单程票 来回票 回数票可供选择
而非仅限回数票可供选择
消费者想得到 回数票送2张的优惠本即应承受一定时间内使用完 的不利益
不然大家都买回数票就好 (不过业者大概不想卖了)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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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虽不是衣帽年,可是人敬有钱儿的,狗咬提篮儿的,是千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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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46.10
1F:推 MohLih:张爸还真是无所不在耶 有够惹人讨厌的! 02/18 13:21
2F:推 leader2001:想吐槽 请论证 不要直接给个结论就跑 p.s:张爸是啥意思 02/2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