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guitar ()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欢乐]恶"缘"退散
时间Tue Sep 28 03:18:04 2004
※ 引述《vtrgins (啊~~甜甜...噜..)》之铭言:
: 义工阿姨详细地告诉我有关退费的法规~
嗯~果如原PO所转述的,
那我想我国消保团体义工的素质实在有点问题,
以下简单厘清一些法律上的概念。
: 1.未满18岁~监护人不同意~即需退费
~~~~ 民法上的规定是未满20岁,
当然,没满18岁也不会满20岁,
不过如果消费者是18~20岁,这样的说法会有问题喔~
: 2.透过网路.邮购.广告单.路边摊所购买的物品~在七天内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费
: (所以不是七天内都可以退钱唷~是要透过以上管道买到的东西才可以唷)
这是属於消保法所规定的「邮购、访问」交易之无条件解约权,
其要件最重要的就是要属於「邮购」或「访问」交易,
而究竟什麽样的情形属於「邮购」或「网路」交易,无法一一列举,
最重要的判断基础在「邮购交易」是「无法亲自检视商品(或服务)」,
这部分一般的判断比较没有什麽太大的问题,
主要的问题在於交易相对人是否属於消保法所规定的「企业经营者」,
但这跟原文主旨较无关,在此不谈。
而在「访问交易」则是「该交易非消费者所得预期」,
(别说什麽法条是规定「未经消费者邀约」,并没有涵射到这麽广的层面,
这根本是很落伍的观念,
事实上在德国民法所规定的要件及其立法精神,
就是「非消费者所得预期」,
况且在我国法院实务的判决中,
也已承认「诱导邀约」属於「访问交易」所规范的层面)
白话一点就是说,今天不是你消费者主动要去看、要去询问,
而是企业经营者拉你、骗你、诱导你、拖住你去看、去询问的情形,
基本上都是属於「访问交易」的类型,
而享有七天无条件将原物寄回、退回的解约权。
(另外,在这边一直使用「交易」,而不用一般所称的「买卖」,
重点在於提醒大家,不是只有「物品买卖」才有适用,
基本上「服务的提供」也包含在内,
例如今天你走过加州健身房,站在门口的服务人员拖你进去,
然後你跟他们签了契约,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享有无条件解约权的。)
至於原PO所转述该义工说「路边摊」也有适用的部分,
则仅仅是指符合上述「访问交易」型态的「路边摊」,
如果今天消费者是在一般夜市的路边摊,
主动地去看、去询问该商品,最後并购买该商品的情形,
并不属於享有消保法所定七天无条件解约权的情形,
(当然,如果商品有瑕疵想退换货,那是下面第三点的问题)
该义工的说法容易让人产生误会,要特别注意。
: 3.使用产品後出现不适的情形~亦可退费
这部分比较单纯,是民法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也是比较符合一般消费者「民情」的情形,
基本上这样子说没有太大问题。
: 很不幸的~我不属於以上任何一项的情形
: 阿姨又说
: "那我教你一个方法啦~"
: 就是寄存证信函给他们(去邮局买)
: 可是算一算要花2.3百元
其实,这边的重点在於,
如果今天原PO向「缘」购买这个商品,
过程中有符合前述「访问交易」的情形,
基本上就可享有七天的无条件解约权,
而以一般所见「缘」的行销手法,
要构成「访问交易」,应该是极度有可能的;
行使上当然是以存证信函的方式会比较有保全证据的功用。
无论如何,原PO既然已成功退货,诚属可喜可贺,
下次若再有遇到类似情形而不小心上勾的版友,
(不管是「缘」,或是「葛罗里」或是什麽鬼渡假村等)
可要睁大眼睛看看是不是有相关权利可以主张,
拒绝劣质的行销手法,绝对需要消费者消费意识的抬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1.190.79
※ 编辑: lawguitar 来自: 210.201.190.79 (09/28 03:18)
1F:推 KidJay:推 写的太好了 消费者理当了解自己的权利 211.74.109.188 09/28
2F:推 vtrgins:感谢你的讲解啊~~^^ 140.112.222.153 09/28
3F:推 clarice3:推好文。 219.84.10.29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