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eric ()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闲聊] 关於Legacy我想了很久
时间Wed Aug 18 13:28:01 2004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10.既然缴了钱七日内反悔不能立刻退费,被逼得上完课程,
: : 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 : →打电话到消基会,
: : →检举它!检举它!
: 除了这个第十点稍有疑问之外,全篇都写得很好呀!
: 注:消保法并不是保障消费者於各种型态的交易行为都能够有七日内无条件
: 退费的规定。其有一定之要件始有此解除权(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
有新的"判决":P
解释成这种拉人过去的也是访问买卖唷
http://www.ipeclaw.com.tw/issue/cl/cl_2-4-2.shtm
参考判决: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简上字第六八三号判决
懒的看原文的可以看下面XD
根据消保法的规定,所谓的「
访问买卖」,是指
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的住
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的买卖行为。然而,因为行销观念的推陈出新,促销方
式的多变化,究竟厂商的行销方式是否属於消保法所称的「访问买卖」,而需接受消保法
的规范,乃有疑问。
因此,目前常见的「
诱导邀约」方式,虽然并非在消费者的住居所从事的,可是,
消费
者是在厂商主动的诱导邀请下前往其营业处所,并在其营业处所接受促销访问,且因此缔
结契约。在这种「诱导邀约」的情况下,实际上消费者亦同样具有缺乏事前准备及深思熟
虑的情况,
基於「确保消费者有周详深虑缔约条件」的同一理由,应认为仍然属於法条所
称「未经消费者邀约」的情况。
实际上,
相关行政解释或法院判决也多认为,企业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邀约,以各式说
法诱使消费者前往该企业经营者所在地接受访谈,并趁机推销商品,导致消费者在没有心
理准备的情况下,与企业经营者成立买卖关系的话,就属於消保法上所称的访问买卖。而
消保法上所规定「消费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处所」当中的「其他处所」,在解释上,举凡消
费者无法作正常考虑缔约机会的任何场所均属之,因此,即使是企业经营者的所在地,也
有可能成立访问买卖。
下面是我自己参考写的存证信函:P需要的话(付了订金)就看看吧....
按本人於中华民国玖拾叁年陆月捌日受 台端学员邀请,以免费嘉宾讲座为由至 台端营
业处参加讲座,因此签订买卖契约。现本人不愿买受,欲解除该契约,本人於玖拾叁年陆
月玖日曾以电话与 台端联络,惟不见 台端同意解除契约并返还价金,特再以本函催请
台端於五日内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九款、第拾玖条回复原状,返还价金於本人,以
免争讼。
中间可以加上这段骂他 不过也会骂到自己XD
本人欠缺事前的准备,在未经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受到企业经营者行销手段的诱惑,就和
企业经营者订立契约。
只是很可能拉你进去的人就会告诉你
LEGACY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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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8.107.76
1F:推 legist:谢谢你的指正!! 我们的法院愈来愈进步了!! 218.167.181.142 08/18
2F:推 legist:不过可惜这还不是判例 218.167.181.142 08/18
3F:推 leeeric::P总是要慢慢来嘛~ 203.68.107.76 08/18
4F:推 xup6021083:课程算买卖交易吗??? 61.230.136.229 08/18
5F:推 leeeric:当然算 只要有付钱 对方有给付 就是了 203.68.107.76 08/19
6F:推 legist:课程一定有交易关系,但不见得是「买卖」 61.62.20.82 08/19
7F:→ legist:也有可能是承揽或是雇佣或是其他:无名契约 61.62.20.82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