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蓝灰 蓝辉 蓝隳)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在沙龙店付了订金想要拿回来怎麽办
时间Fri Feb 13 02:13:20 2004
※ 引述《Yonavi ( )》之铭言:
: 请问一下 我在一家沙龙付了订金1000块
: 但是家长不答应出钱 ps我已经满20了
: 可以要的回来吗
: 他们万一说要我换课程怎麽办
: 基本上消保法不是说顾客可以在7天内 无偿退还
: 不需任何理由
一、先说明消保法中的「七日无条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约」之部份。
有关「七日无条件退回商品解除契约」之规定请见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
───────────────────────────────────
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
第一项:
邮购或
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
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第二项:
邮购或
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第三项: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
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
亦即,於七日内可无条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约仅限於「邮购买卖」及「访问
买卖」。
二、再说明何谓「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
有关「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之规定请见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
───────────────────────────────────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
第 十 款: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
广播、
电视、
电话、
传真、
型录、
报纸、
杂志、
网际网路、
传单或
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
未能检视商品而
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第十一款: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
未经邀约而在
消费者之住居所或
其他场所从
事销售,所为之买卖。
───────────────────────────────────
三、关於本案之适用。
既然我国消保法已详细规定此二类特种买卖之定义,仅需将生活中相关之案
例之事实以之作判断,即可知有无「七日无条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约」之适用。
首先,原PO已满廿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亦即,由其签定之契约,在无
特殊情状之下(如心神丧失、精神错乱、意思表示有错误或瑕疵、受诈欺或胁迫
等情状之下),该契约为有效。
再者,原PO交付定金的举动,应可认为其与沙龙已签定契约,并先交付部
分价金(即该定金一千元)。此契约为一有效契约,契约任一方之当事人在未有
合议解除契约之前,此契约自有效力,且契约任一方之当事人无有单独片面使该
契约解除的权利。亦即,原PO无法片面解除此契约,除非沙龙答应原PO之解
除契约之要求。亦无消保法适用之余地。因而,沙龙可要求原PO履行该契约之
内容,亦即支付价金(学费)。
惟原PO言:「他们万一说要我换课程怎麽办?」有关沙龙是否得任意更改
变换契约之内容,亦系不得以片面单独之意思更改之,亦即原PO可拒绝沙龙更
换课程之要约。若得原PO之同意,则系双方合意更改契约之内容,自无不可。
但由於原PO可能无法支付全部价金,沙龙亦可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即在原
PO缴全学费前,沙龙可不提供其课程予原PO学习。
总归一句,个人认为原PO付出之一千元定金应无法取回,除非该沙龙亦愿
意解除契约。(但我想少有店家会这麽做的。)
以上乃愚者管见,若有错误,望能者不吝赐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98.78
※ 编辑: legist 来自: 61.224.98.78 (02/13 02:16)
1F:→ kilid:......好像在看课辅老师在解题喔^^ 推 218.166.30.178 02/13
2F:→ legist:.....对不起...... 推 61.224.98.78 02/13
3F:→ kilid:??我是在称赞您阿 ^^ 推 218.166.30.178 02/13
4F:→ equation:原po是专业的呢^^b 推 218.166.55.187 02/13
5F:→ shinyo:推~这应该放在进板画面的,一堆人搞不懂 推 61.58.180.67 02/13
6F:→ legist:谢谢鱼板大的称赞....我好爱养草缸啊...XD 推 61.224.98.78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