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ebeeQ (偏头痛犯得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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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问葛罗里的退书方法
时间Sun Feb 1 21:13:07 2004
我把文章在重贴一次,联合新闻网会砍文的!
基本上,我觉得法律是用来保护懂法律的人用的
像这个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所以大家对於常见的法条还是要知道一下比较好。
http://archive.udn.com/2003/12/13/NEWS/DOMESTIC/DOM6/1732857.shtm
订书退不得 书商吃定消费者
记者王瑞伶/高雄报导
高雄市苏姓男子日前参观电脑展,付出一万多元订金买四万多元百科全书,後来想退货
,业者搬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解释的展览会场非属「访问买卖」、没有七天解除
权拒绝;但高雄市消费者保护官颜福瑞批评行政院解释不合理,致业者吃定消费者,类
似纠纷在北中南部的电脑展都有,行政院应重新检讨相关法令。
不过,郭姓图书业者表示,全国各地都有消费者以同样理由退货,该公司透过法律解决
,也获法官认为在世贸中心等地发生的消费行为是心甘情愿达成的交易,不能适用访问
买卖,该公司站得住脚。
苏姓男子昨天向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陈情,指日前到高雄市世贸广场电脑展时,一家图书
业者向他推销一套四万四千多元的百科全书,当时他在推销员引导下能理解内容,花了
一万两千元订书,余款分三个月缴清。
苏姓男子说,三天後他收到整套百科全书和赠书,发现看不懂,打电话向图书公司要求
退货,但图书公司只同意他换取二万多元的其他套书。他要求书商同意他赔上已付的头
期款,三万多元尾款不必付。但却收到图书公司寄达的存证信函将对他采取法律行动。
颜福瑞说,苏姓市民和其他几件在电脑展览发生的消费纠纷,业者提出的广告都是电脑
,没有图书,突然插进唯一一家图书摊位,消费者没有预期心理且没有机会比较,应属
「访问买卖」才合理。而业者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不当解释当令箭,对消费者不
公平,他建议消费者透过司法程序争取七天解除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制室组长黄宏全表示,访问买卖争议不少,基本上应检视契
约成立的处所、邀约过程,还要斟酌契约成立时有无商品比较机会,每个个案不同,有
必要邀集各地消保官和业者举行专案会议讨论。
【2003/12/13 联合报】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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