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kilid)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问题] 美商葛罗里??
时间Thu Aug 28 12:25:05 2003
※ 引述《gbasket2001 (人生是奥秘的)》之铭言:
: 谢谢你们大家^^
: 我昨天晚上已经和家人到会场去解决问题~
: 因为家人态度十分坚决~而且很人佩服的耍狠~
: 结果那小姐说要帮我们处理~(意思就是帮我们退?!)
: 不过早上来看到大家的PO文~
: 我决定还是在寄封存证信函过去比较保险~
: 虽然他已经说要帮我们处理了~但还是会担心他又骗我们...
: 恩恩~真很感谢大家!!
首先先恭喜你能顺利解决这件事
对於美商葛罗里 如果各位不小心有订书 事後又反悔的话
除了先前有网友提到说民法77 79条以外
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形下 都是可以退书的
1.如果你未满20岁订书 可以依民法79条 主张契约效力未定
而且由於百科全书太贵 也不属於民法77条但书所说的
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须者 意思表示不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
也就是说 在这种情形下 消费者有很多法律途径可以主张
除了民法以外 消保法19条访问买卖也可以主张
所以葛罗里的sales大多很少找未满20岁的消费者签约
2. 如果已经满20岁 则无法再主张民法77 79条
这时要看当初签约情形是怎样
如果说是走在校园或是路上 被sales突然抓去推销
或是在展览会场里推销 这些都是消保法所谓的访问买卖
依消保法19条之规定 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 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於 收受商品後 7日内(当然也可在还没收到商品前就表示)退回商品或
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而在第二项有规定 访问买卖如有违反前述情形 其约定无效
所以说 只要再收受商品七日内之前 而不是在订约後七日内
其实消费者都可以向葛罗里要求解约
请各位要注意 消费者是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和费用
笔者身为法律系学生 以前年轻不懂事 订约後要解约时
葛罗里消极的不退还订金 摆明就是赌你不敢上法院要讨回订金
还有 其实解约还是写存证信函过去较妥当
存证信函的费用也应该由葛罗里负担才对
如果各位有什麽问题的话 欢迎指教 幢此讨论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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