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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nthro-R91 看板] 作者: hegemonic (做人要眼光放亮) 看板: Anthro-R91 标题: [情报] 8/25 上午9:30 立法院 - 勿让[灾後重建条例]变成灾害重见 时间: Mon Aug 24 22:10:57 2009 以下转自苦劳网,由於是下午的决议,事出紧急,请大家帮忙转寄! 顺便附上的文章是希望大家了解此重建条例快速通过可能造成的弊害, 并以九二一的例子作为参考来比较。 勿让[灾後重建条例]变成灾害重见!! 莫拉克已造成了数百位死难者,140多亿的农业财务损失,但错误的政策所导致民 主、人权与生态的浩劫远甚於天灾。在此家乡重建的关键时刻,立法院必须倾听民 意,审慎做好把关工作。 台湾守护民主平台与台湾人权促进会已於24日举办「灾後重建管理条例」民间公听 会,广邀社运团体、地区自救会代表与学者专家出席,让民间的意见发声,意见汇 整并於会後形成社团共同声明,并在此临时会期中,提供给媒体、朝野党团及所有 立法委员作为参考。 为表示正式表达民间社团的修法意见,民间社团也将於25日上午9:30至立法院门口 表达民间意见,希望立法院各党团能听见民间的声音。 惠请贵单位派员采访>>时间: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集合,9:30开始 地点:立法院(中山南路)门口 发起团体:台湾人权促进会、台湾绿党、台湾环境行动网、水患治理监督联盟、小 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会、台湾原住民学院促进会、台湾原住民政策协会、台湾农村 阵线、台湾劳工阵线、国际特赦组织台湾总会、绿色阵线协会、绿色消费者基金会 、主妇联盟、环保联盟、人本火大联盟、荒野保护协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都 市改革组织OURS……等。 新闻联络人: 台湾人权促进会秘书长 蔡季勳0935-157170 绿党发言人  潘翰声0935-295-815 *** 九二一後十年,法治倒退 谈风灾条例与灾民主体 孙穷理徐沛然易禹昕 苦劳网特约记者,苦劳网实习记者 莫拉克风灾刚满两周,行政院已经把《莫拉克台风灾害重建特别条例草案》准备好,预计 下周召开立法院临时会,抢着通过,这是继2003年SARS危机後,另一次重大灾难没有经过 「紧急命令」阶段,直接以「暂行条例」或「特别条例」规范救灾、灾後相关事宜的事件 。2003年3月14日,台湾传出首起SARS病例、4月24日和平医院封院,5月2日总统公布《严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对比1999年9月21日发生的九二一震灾,一 直到2000年2月3日,历经四个多月时间,才正式公告的《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来说,这种模式,进入暂时性的特别法规范的时间要短上许多。 震灾风灾条例差别在灾民的主体性 不过,与SARS不同的地方是,风灾过後面临的「重建」问题要复杂得多,像这样仓促的立 法过程,能否妥善规范未来3年重建所需的事项,实在令人怀疑;更大的问题是,目前在 各受灾严重地区,灾民们还在救灾、寻亲,根本未及思考重建问题,政府却已经从上而下 订好了的规范。 在震灾中,即便屋倒人亡,可是土地还在,而附着於土地上面的人际关系也还在,灾民们 从帐篷区、迁移入组合屋,原来的村落、社区连系没有消失,加上震灾不论都市、乡村或 原住民部落都普遍而均质地受灾,灾後,在既有的社会脉络下,发展出灾民组织;在「九 二一条例」立法的过程中,诸如「全国民间灾後重建协调监督联盟(全盟)」、「九二一 大地震受灾户联盟(灾盟)」等整合性的组织也已经出现、并且对法案施压(参见 2000/1/11苦劳评论:「重建暂行条例」朝野协商版分析)。 而以目前受灾最严重的高雄县甲仙、桃源、那玛夏三乡为例,灾民被直昇机撤下来,都还 各自分散,族人都还凑不到一起,遑论组织,或思考其重建的需求,加上原本弱势的原住 民部落,即便在震灾中,都已经是被忽略的一群(参见:批判风灾重建条例系列之三), 这是此次「风灾条例」的一个重要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只见到马政府不断地遂行其「空 白授权」扩张行政力量的意志,却一点也嗅不到来自灾民主体的重建的味道。 震灾在「暂行条例」中,跳脱行政区划的疆界,以各种不同态样的「社区」为主体,可以 成立「重建推动委员会」,这没有出现在「风灾条例」里,短短二十条条文,甚至根本看 不到「社区」二字。目前政府的思惟,是假「把山林还给自然」为名,把人赶下山(参见 苦劳评论谁有资格把山林还给大自然?),至於未来灾民栖身之所,便由政府及慈善团体 统包,在九二一震灾中,劳委会曾经规划「以工代赈计划」,由乡镇市提出派工计划,让 灾民实际参与重建(请参阅1999/11/2苦劳评论:「以工代赈」的能与不能),在「九二 一条例」中,规定重建工程必须雇用三分之一以上灾民(第25条第2项),但是在风灾条 例里,只规定要优先雇用灾民、政府给予奖励(第10条),规范的效力天差地远。 偷渡空白授权法律为政权所好 把人留下来,灾区才能真正重建,因为需要重建的不只是房舍,而且是灾民的社会关系、 文化与社区组织,而让灾民在重建的过程中,以社区的重建为其工作的内容,同时可以满 足经济需求,不需要离乡背井去讨生活,这样才能把人留住,这是一个重点;尤其在这一 次的重灾区,受灾的鲁凯族人、布农族人、阿美族人,还有平埔族的西拉雅族人…等。有 许多灾区的确已经残破、危险,不可能期待一定要原地重建,但是,如何在过程中,重新 凝聚族人的看法、找寻适合的重建方式、保存其传统领域与过去的生活,这非常关键,否 则,这个「重建」的过程,对这些部落来说,将形同「灭族」,是更大的土石流。 但是政府的思维与此洽洽相反,条例第12条规定各级政府「得就灾区安全堪虞或违法滥建 之土地,划定特定区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强制迁居、迁村,并予适当安置。」将「强制迁 村」正式法制化,这是这段时间以来,马英九动辄强调「是他们不肯撤」,从「强制撤离 」的正当性,过渡到「强制迁村」的具体落实,所谓「限制居住」等手段,这种对犯罪嫌 疑人所采取的措施,也用在灾民身上,政府的思维已经不只是「由上而下」,而且是极权 式的。 九二一条例「排除适用」大部份的规定明确: Ex.第32条:直辖市、县 (市)政府推动灾区社区重建,涉及都市计画之拟定或变更者,得 於实施区段徵收後再行配合办理,不受都市计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风灾条例的规定空泛、目的不明: Ex. 第13条:办理安置灾区灾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规模以下,经土地使用、地质、环境 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机关会勘认定安全无虞者,有关土地变更事项,不受区域计 画法、都市计画法、国家公园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之限 制;其一定规模、安全无虞之认定原则、不受有关法规限制之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类似这样暂时性的特别法,本来就有排除一般法律的性质,但是不能不注意到仍然必须俱 备符合目的性的「比例原则」,在条例里,对诸如《劳动基准法》、《就业保险法》、《 劳工退休金条例》、《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国家公园法》、《环境影响评 估法》…等排除适用的规定方式,都是一口气把整部法律都排除适用,让人难以捉摸其排 除适用的目的,结果只是造成行政扩权、任意行事;这与九二一条例中,大部份排除适用 的规定,都有明订出是排除哪一条,有很大的不同。在风灾条例里,充斥各处的,是把法 律整个排除之後,留下「由主管机关定之」的无限空间;九二一震灾过去十年,两相比较 ,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何以台湾的「法治」竟如此向後倒退? 应持续关注并支持灾民的集体行动 从风灾发生以来,一连串对政府救灾能力的指责,固然有其高度的正当性,但也产生社会 容许政府「便宜行事」的错误期待,「为什麽要住在那麽危险的地方?」的印象,更给予 政府以绝对权力任意行事的民粹力量,对比九二一灾後,由於灾区广大,政府一时也陷入 瘫痪的状态,灾民组织相对较强,在灾後重建上,也相对有能力维持一定尊严;而此次风 灾,政府的无能出於漫不经心,等到它觉醒过来,效率反而表现在政权的巩固上。 不过,话说回来,在灾民还来不及形成具有集体性的组织、产生主体性之前,本来也难以 期待当权者会有什麽善意,来尊重灾民的主体;也如前面所分析的,风灾之後,灾民主体 的形成较之震灾,是一个更艰辛的过程;风灾後,社会也发挥支援救灾的热情,而现在正 当灾民社区人际网络重建、重塑主体的关键时刻,我们也提出此一重大课题,请大家持续 关注、支持灾民主体力量的出现与後续的行动。 关於《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草案》与《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的比较整理 (苦劳网特约记者徐沛然、苦劳网实习记者易禹昕) 一、《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中对於程序简化的部份较为细致 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草案 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有关砂石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办理灾後所需水资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库营运安全与河川、野溪 通洪等之疏濬及疏濬产生土石之填复、暂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护等相关法规及水土 保持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之限制。但其填复及暂置,仍应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 实施必要之水土保持处理及维护;其土石暂置地点,於灾後有永久置放之必要者,应依相 关法规规定补办程序。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兴建或经其核准兴建受灾户临时住宅、重建社区、重建灾区交 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采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设置土石方资源堆置处理场,依水土保 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应先拟具水土保持计画者,得以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代替水 土保持计画,由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同级水土保持主管机关审核及监督。 电线及水管等公共工程之规定 第十六条 因台风受损须进行输电线路或自来水管线之兴建、架设,得依既有或规划路线 先行使用土地及进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线流失或短期无法复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 ,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五十条及电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 得,不受都市计画法第五十二条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限制。 办理前项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应先拟具水土保持计画者,得 以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代替水土保持计画,由经济部会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审核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各级政府机关执行灾区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输电线路之重建、兴建, 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为维持交通顺畅,得迳於河川区域内施设跨河道便桥、便道,或改建、修复、拆除既 有跨、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建筑物,不受水利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一规定之 限制。但改建或修复者,仍应於施工前将其设计图说送水利主管机关备查。 二、重建、兴建需使用林业用地,应依森林法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及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办理者,得简化行政程序,相关程序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安置重建的部份 第十三条 办理安置灾区灾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规模以下,经土地使用、地质、环境影 响评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机关会勘认定安全无虞者,有关土地变更事项,不受区域计画 法、都市计画法、国家公园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之限制 ;其一定规模、安全无虞之认定原则、不受有关法规限制之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 ,由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土地为公有或公营事业机构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得无偿提供土 地使用权,供政府或经政府认可之民间单位兴建房屋安置灾民。 第六十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兴建或经其核准兴建受灾户临时住宅、重建社区或重建灾区交通 、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环境影响评估法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者,得以提出环境影响因 应对策替代环境影响说明书送审,不受环境影响评估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之限制。 二、目前《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草案》中规定都是硬体设施的部份,对於软体部 份都没有规定,《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里面软体的部份大都规定在「第二章灾区社 区重建」 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草案 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原住民部落重建 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灾区乡村区、农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应配合其风貌及居民意愿,并得以 土地重划、区段徵收等方式办理。其重建作业规定,得分别由内政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及原住民委员会定之。 心理重建等 无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 (市)政府应自行或委托其他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团体,於各灾区乡(镇 、市) 设立生活重建服务中心,提供居民下列服务: 一、福利服务:对失依老人、儿童少年、身心障碍者、变故家庭、单亲家庭、低收入户、 原住民或其他弱势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预防性、支持性与发展性之服务。 二、心理辅导:提供居民、学校师生及救灾人员个别式与团体式之谘商辅导及协助医疗转 介。 三、组织训练:协助发展社区组织,办理重建服务人员有关社会福利、心理重建等相关教 育与训练。 四、谘询转介:提供居民有关福利措施、就业、法律、申诉、公共建设、产业重建、社区 重建及其他重建相关服务与资讯之谘询、转介与媒合。 就业服务 第八条 灾区失业者经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未能推介就业或安排参加职业 训练者,得推介至政府机关(构)或非营利团体(以下合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 并发给临时工作津贴,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就业保险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之规定。 前项灾区失业者之资格、临时工作期间、工作津贴请领条件、期间、数额及其他应遵行事 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定之。 直辖市、县(市)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应将灾区失业者资料提供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作 为推介就业或安排参加职业训练之依据。 直辖市、县(市)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应办理灾区失业者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资讯之提供及 媒合,协助灾区失业者就业,对於负担家计之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 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应订定符合其需求之特别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方案。 灾区失业者经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未能推介就业或安排参加职业训练者, 得推介至政府机构或非营利团体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发给临时工作津贴。 前三项灾区失业者之资格、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临时工作期间、临时工作津贴之请领条 件、期间及数额,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另以办法定之,不受劳动基准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 之限制。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得以就业安定基金补助灾区灾民经营劳动合作社,其补助之条件、程序 、项目及金额等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商行政院九二一震灾灾後重建推动委 员会定之。 三、《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中对於重建成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以行政院院长 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关部会、灾区地方政府及灾民代表组成,负责重建事项之协调、审 核、决策、推动及监督。」;但在《莫拉克台风灾後重建特别条例草案》规定中几乎不见 灾民参与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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