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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联晚:偷拍案 》林女:陈胜鸿爱收集性爱影带
时间Wed Nov 24 12:21:12 2004
http://www.udn.com/2004/11/19/NEWS/NATIONAL/NATS10/2357500.shtml
记者王圣藜/台北报导
TVBS体育主播陈胜鸿被指偷拍与女子做爱画面,涉及妨害秘密案,台北地检署日前传讯
自称受害的林姓女子,听取她的指控。林女说,她因索讨性爱光碟不成,才诉诸法律,
不过,由於林女并没有提出有力证据,检方要求她一个月内汇整资料,研判是否有必要
传讯陈胜鸿。
台北地检署代理检察长、襄阅主任检察林邦梁证实,林女控告陈胜鸿涉及妨害秘密案,
检方已分他字案调查中,林邦梁指出,刑法315条之一妨害秘密罪规定,偷拍行为只要
未经当事人同意,即构成犯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散播意图,刑责更重。
据调查,林姓女子指控说,她与陈胜鸿交往一段时间後即分手,但仍与陈时有联系,
陈胜鸿为记录两人交往过程,涉嫌以隐藏式摄像机在多个地点拍下两人做爱画面,她是在
整理陈的物品时意外发现,同时,并发现陈有蒐集和其他女子性爱画面的情形。
检察官月初开庭侦查,林姓女子在一名女性律师陪同下前往台北地检署说明,检方根据其
告诉内容,要求林女正确说出她和陈交往的经过,林女则对检察官的侦讯实问虚答,开庭
过後,检方甚至无法知道林女与陈的关系。
由於案情混沌不明,唯恐侦查单位过多造成泄密,伤害双方当事人名誉,检方初步审
阅诉状虽认为证据力薄弱,但仍认为不宜发交司法警察侦办,决定自行低调查证,因此在
侦查卷宗上且加注「不宜发查」四字。
林姓女子是於今年9月14日向台北地检署递状控告陈胜鸿,检方10月初分「他」字案
调查後,本月初首次开侦查庭,为保护林女,律师和检察官庭内达成协议,不对外透露
案情,检察官并在开庭时提醒林女考虑诉讼後的利弊得失,以免伤人、自伤。
【2004/11/19 联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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