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Action (http://Eweb.24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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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中时:法界:未经同意 即构成偷拍
时间Wed Nov 24 12:12:36 2004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4111900020,00.html
2004.11.19 中国时报
陈志贤/台北报导
电视主播陈胜鸿卷入偷拍性爱影带疑云,检方已分案侦查。若调查证实性爱影带确是
陈胜鸿未经影带女主角同意下拍摄,陈胜鸿极有可能会构成妨害秘密罪。
究竟该卷影带是不是陈胜鸿所「偷拍」?陈胜鸿为何要「偷拍」?由於目前全案已进入
司法程序,因此陈胜鸿「偷拍」的真正用意、目的等一连串的疑问,都需要等待检察官
侦查後,才能够逐一解开。
台湾近年来「自拍」风气极盛,但这起主播疑似「自拍」被告案件,如果未经对方同意
拍摄,可能会构成。
法界人士说,若以两年前轰动一时的璩美凤遭偷拍性爱光碟案为例,来进一步研析检方的
调查程序。据法界人士研判,检方侦查的第一步骤,首先会传唤告诉人,了解其告诉内容
後,俟勘验了解该卷录影带内容,再传唤偷拍案被告说明。
法界人士表示,这种偷拍的桃色案件,可预见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各说各话。勘验录影带
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影带中男、女主角的身分,查明是否为陈胜鸿及告诉人本人,然後再
进一步传唤陈胜鸿、告诉人。另外也将调查了解影带中男女主角的性爱过程、动作、表情
是否自然,有无做作、动作异常或刻意举动,研判了解告诉人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遭到
偷拍。
检方亦可能会针对影带中的摆设、位置,实地勘查了解摄影设备的安装时间与地点,调查
陈胜鸿究竟有无「偷拍」犯意。由於告诉人所指诉的妨害秘密罪构成要件,系「无故利用
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只要符合要件,就有可能会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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