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zard (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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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政策说明
时间Tue Dec 22 12:45:21 2009
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政策说明
农委会 官方资料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699
~
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人健康、拓展农产外销~
随着两岸加入WTO及直航三通,
两岸农产品贸易逐渐增加,为了解决农产品贸易的检疫
检验问题,防范动植物疫病虫害藉由贸易传播扩散,确保农产品的品质与安全,以保障
农业生产安全与消费者健康,亟需加强两岸在农产品贸易上的检疫检验合作与交流,农政
部门乃规划於98年底第4次江陈会谈签署「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一、签署「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之必要性
(一)为避免中国大陆之重大动植物疫病虫害经由进口农产品传入,
必须了解其疫情状况,
迅速掌握其进出口农产品之疫情等,
故亟须建立两岸官方检疫检验权责机关联系及通报
之机制。
(二)因双方尚
缺乏直接联系、查询及通报之管道,对中国大陆农产品检疫检验相关法规、
标准及程序等资讯蒐集不易,而影响我方新产品品项之输销大陆。合作协议签署後,我方
产品如鸭、鹅肉类等拟输出至中国大陆,
即可依协议合作,请中方提供其「允许进口肉类
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
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及「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详细规范与程序,
确定相应的检疫检验要求,以取得大陆之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
(三)执行两岸农产品输出入检疫检验工作时,
有遭遇检附证明文件亟待两岸官方确认或
须更正之情事,惟因双方仍欠缺及时沟通与查证之正式管道,以往发现中国大陆输入产品
(如蔬菜、种子、木材等)检附之检疫证明书有伪造或可疑者,无论是透过海基会与海协会
之管道,或者藉由非官方机构之管道查证,均因未签署正式之查证方式,查证过程往往旷日
费时,增加业者货物存放仓储之成本,且新鲜农产品在漫长的查证过程中,更容易变质腐坏
造成损失。
另如产地考察、重大检疫检验突发事件之解决等机制,亦待双方协商建立。
(四)我国输往中国大陆之22项水果,
由於面临双方所订的农药残留标准之差异问题,即在
该22项水果中我国已核准登记使用之农药并订有残留标准者共计657种,但中国大陆仅订有
161种,其未订有残留标准者在输往中国大陆时则不得检出,造成水果输出之障碍,亟需
对方协助订定该等农药之残留标准。
二、协议文的规划与精神
目前我国外销中国大陆之生鲜农粮产品以水果为主,约为我国水果总出口量的30-35%
,中国大陆已逐渐成为我农产品外销主要市场之一。另外销中国大陆之生鲜水产品则以
甲鱼卵、石斑鱼为主,其中以甲鱼卵占大宗,约为我国甲鱼卵总生产量的80%。至於
畜产品如鸭、鹅肉类产品等亦正申请销往中国大陆。为协助农民及业者解决农产品贸易
中出现的检疫检验问题,藉由与业者座谈,了解业者拓展外销需求,以及检疫人员日常
执行输出入检疫的实务经验与所遭遇之查询、查证问题,农政部门(防检局)乃规划并
与中国大陆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本协议在符合双方法规与WTO/SPS协定规范下,本诸
资讯透明化、证据科学化及平等互惠精神,
建立双方的业务交流机制,强化检疫检验相关
讯息的查询,及时通报重大疫情及安全事件,定期通报不合格案件,建立证明文件查核
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处,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透过考察访问,实施
便捷检疫检验措施等。
三、推动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之效益
(一)加强疫情、资讯的获得,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未来双方如能落实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协议事项,
紧急通报进出口农产品疫病虫害、
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不合格情况讯息,并提供检疫检验法规、标准,将有助於我方掌握与
了解其疫情、卫生安全事件及法规资讯,并可事先采取因应措施,防杜可能的疫情传播,
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与国人健康。
(二)建立查证、沟通及协商管道
依此协议建立两岸官方检疫检验权责机关沟通及协商之直接窗口与机制,可及时解决
双方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之检疫检验问题,加速通关效率。
(三)协助国产农产品之拓销
藉此协议
加强农药及动物用药残留等卫生安全标准交流,协调处理标准差异问题,俾
使水果等农产品输销大陆更为顺畅。
四、签署本协议不影响对中国大陆农产品进口管制
该协议仅就目前农产品贸易中出现检疫检验问题建立协商、查询、通报机制,并不涉
及开放大陆农产品、市场进入之议题。
我国对中国大陆农产品之输入采正面表列方式,
目前已开放自中国大陆输入项目有
1,412项,占农产品总项目63%,大部分为国内生产不多或非敏感性产品且须先通过检疫
检验之把关才可输入国内,对国内农业影响较小;未开放自中国大陆输入的项目则有800多
项,占37%。 马总统已明确宣示,政府不再进一步开放中国大陆农产品,即使签署两岸
农产品检疫检验协议,政府也仍将持续管制800多项农产品从中国大陆输入。这些农产品
包括稻米、花生、大蒜、红豆、东方梨、香蕉、芒果、凤梨等16 项关税配额产品,以及
国内大宗产品如茶叶(普洱茶除外)、甘蓝、白菜、马铃薯、洋葱、重要水果、畜产品、
鲔鱼、吴郭鱼、牡蛎等我国的主要初级生鲜及加工产品。上述产品均纳入管制输入的范围
,以维护我国农民权益。
同时,可透过此协议加强与对方沟通有关农药及动物用药残留等卫生安全标准之差异
问题,要求协助订定我方输往中国大陆之22项水果农药残留标准,协商我国甲鱼卵、肉品
及其加工制品等出口大陆之检疫检验条件,并增加将台湾之梨、荔枝及葡萄等列为准入
品项,俾使水果等农渔畜产品输销大陆更为顺畅,促进我国农产品外销,并防杜疫病虫害
经由贸易管道入侵,共创双赢局面。
五、签署本协议不影响我国现有的检疫把关机制
基於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对世界各国一体适用,本协议之执行仍须符合我国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等相关检疫规定。
目前中国大陆尚未经我国公告为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动物传染病之非疫区,亦为甘薯象鼻虫、柑桔鳞皮病
、马铃薯癌肿病、柑桔大实蝇、番石榴果实蝇、香蕉条纹病、光肩星天牛、桃蛀果蛾、
火伤病等植物疫病害虫疫区,因此包括牛、羊、猪、鸡、鸭、鹅、苹果、柑橘、桃、李、
梅、梨、枣、香蕉、番石榴、马铃薯、甘薯等动植物及其产品,依前述检疫条件规定均
禁止自中国大陆输入。
本协议签署後双方加强输出入农产品重大疫情之相互通报、证明文件查核、不合格案件
通报及紧急事件处理机制之建立,有助於了解中国大陆疫情,强化源头检疫措施,将可更
有效预防禽流感、口蹄疫、苹果蠹蛾及番石榴果实蝇等重大动植物疫病害虫之传入。
综上所述,「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我国检疫规定与
措施,亦无需配合修正相关法规。
六、洽签本协议进一步争取我方的利益
透过本协议可请中国大陆提供输入检疫检验标准、程序及法规等,且经由双方主管机关
以会商、研讨等技术合作方式,协助解决我国农产品输销中国大陆之检疫检验问题,另
透过建立之交流参访机制,可让中国大陆了解我国之供果园登录及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基准者,享有便捷检疫检验等快速通关优惠措施,对降低检疫检验、通关时间等成本,
及提昇我国外销大陆农产品之到货品质,具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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